社交距離措施延長兩周 至下月15日
2021-08-31 19:40
政府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以維持大部分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這些指示及指明由9月2日凌晨零時起生效,為期14天,直至9月15日。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全球新冠疫情持續嚴峻,現時流行的Delta變異病毒株傳播力極強。同時,本港最近的疫苗接種和預約接種情況有下降趨勢,長者的疫苗接種率仍然偏低,令人擔憂一旦爆發第五波疫情,他們面對重症和死亡情況的風險極高。因此,有必要維持大部分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
指明期間內的規定及限制詳情如下:
餐飲業務
(一)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餐飲業務的規定及限制。除酒吧或酒館另有規定外,所有餐飲業務處所須按A類、B類、C類或D類運作模式的其中一種運作。
酒吧及酒館
(二)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酒吧或酒館的規定及限制。
表列處所
(三)取消泳池內個別租訂作訓練用途的專用泳線就每一訓練小組或課堂的人數限制,但仍維持現時就泳池的其他規定及限制,包括泳池內使用者總人數可佔有關泳池容納量的上限。
(四)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就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這些處所如採取所需特定措施,可按指明的運作模式運作,否則必須繼續關閉:
(a)浴室;
(b)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c)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d)卡拉OK場所;
(e)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及
(f)郵輪。
(五)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就第599F章下其他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這些表列處所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包括須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關於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而有關檢測樣本必須是非自行採集的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或完成接種新冠疫苗作為替代措施)可予開放。
(六)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身處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的人士須遵從適用於他們的有關要求,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有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當中,若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即屬違反第599F章的規定,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倘若在第599F章處所內有違反有關羣組聚集的要求的情況,將繼續根據第599G章的規定處理,即參與有關羣組聚集的人士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
羣組聚集
(七)除獲豁免者外,於指明期間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四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八)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若參加者、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可被視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並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
佩戴口罩要求
(九)於指明期間延續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十)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