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立會搶文件終極上訴 大狀指行為針對會議內容應受特權保障

2021-08-31 19:00

梁國雄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資料圖片
梁國雄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資料圖片

時任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在2016年11月涉嫌在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以控罪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為由,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梁國雄不服上訴庭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午在終審法院審理。長毛妻子、社民連成員陳寶瑩及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等到場聲援,開庭前在法院外發言。

案件由法官張舉能、李義、霍兆剛、陳兆愷及韋彥德主審。上訴人為梁國雄,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及大律師吳靄儀等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由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及林穎茜代表。

彭力克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指出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期間,議員享有言論自由,所作之言論享有特權免受法律制裁,並推論指長毛當時身分為立法會議員,參與立法會會議,涉案行為亦正針對會議內容,故其行為亦應屬特權之內,又反駁答辯方指該等自由屬絕對,並無答辯方所謂可接受範圍,無論議員言行造成多少阻撓、多麼不正當或不必要,均享有特權可免受法律制裁。

彭力克又指出基於香港三權分立的憲制原則,涉案事件理應屬立法機關內部事務,法庭應遠離並避免出手干預。彭力克解釋立法會主席有權訂立修訂規例,有權驅逐議員,雖然無規則約束紀律問題,但立法會自身亦有權為程序引入相關規則,遇有不當言行主席當然可以驅逐議員。由此可見立法會有權處理本案事務,事務亦當屬立法機關範圍,法庭理應排拒在外,不應干預。彭力克探討法庭之於特權的功能,只在確立特權是否必須,而非判斷特權是否有效運用,也不應用於衡量議員運用特權之下作出的言行,否則將會令特權法自打嘴巴,削弱其設立原意。

彭力克同意條例第3及4條下議員特權並非「免死金牌」,舉例指如有議員在會議中途號召示威者遊行前往立法會,則應被檢控,但強調長毛情況並不類同,其當時行為正參與會議,故應享有自由,受特權保障。彭力克補充條例第3及4條屬首要基礎條文,彰顯三權分立,不應輕易被涉案第17條藐視罪相關條文凌駕。

彭力克又反駁指如將第3、4和17條並舉,第3、4條保障將形同虛設,議員會議發言便會終日提心吊膽,憂慮會惹上官非。彭力克再解釋自己特權基礎概括出於特權本就是一個概括的司法概念。終審庭終押後裁決。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5:34
更新時間:19:00

長毛妻子及多名社民連成員到場聲援。
長毛妻子及多名社民連成員到場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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