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後曾玉蓮臺2座超過兩小時人士 須接受強制檢測

2020-12-25 22:05

相關人士須於12月30或之前接受新冠病毒病核酸檢測。
相關人士須於12月30或之前接受新冠病毒病核酸檢測。

政府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指明地方的人士,須於12月30或之前接受新冠病毒病核酸檢測。

食衞局發言人今日表示,經衞生防護中心追蹤,發現近日部分地方短期內出現多宗未有關聯確診個案,而曾身處有關地方的個別公眾人士可能有較高風險受到感染。政府在第599J章下作出強制檢測公告,強制任何在2020年12月5日至12月25日期間曾身處觀塘牛頭角道297號觀塘花園大廈玉蓮臺2座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立即接受檢測。

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

(一)於121間郵政局、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或醫管局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索取深喉唾液測試樣本收集包,並把樣本交回指定樣本收集點,派發點及時間,以及樣本收集點及時間見相關網頁

(二)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名單);

(三)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名單);

(四)於流動採樣站接受檢測服務(名單及服務對象(如適用));

(五)於醫管局任何醫療設施(包括普通科門診診所或急症室),按照醫管局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或

(六)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到上述指明地方的樣本瓶,並按有關指示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收集瓶。

發言人呼籲,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不應前往社區檢測中心。

使用上述第(一)至(五)項檢測途徑的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到診證明書、出院證明書或檢測報告,並在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有關該人士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相關資料供其查核。使用上述第(六)項檢測途徑的受檢人士,須在執法人員要求下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和居住地址),供相關人員向衞生防護中心查核。此外,受檢人士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適當個人防疫措施包括佩戴口罩及保持手部衞生,以及除為進行指明檢測外,盡可能在確定檢測結果前留在其居住地點並避免外出。

受檢人士若在12月21日至12月25日期間已進行上述的測試,均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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