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至12月14日曾到貴東樓 須接受強制檢測

2020-12-14 22:31

政府要求11月22日至12月14日曾到貴東樓的人須接受強制檢測。梁譽東攝
政府要求11月22日至12月14日曾到貴東樓的人須接受強制檢測。梁譽東攝

政府刊憲要求曾到貴東樓超過2小時的人士都需要強制檢測。

政府將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指明地方的人士,須於12月19日或之前接受新冠肺炎核酸檢測。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表示,經衞生防護中心追蹤,發現近日部分地方短期內出現多宗未有關聯確診個案,而曾身處有關地方的個別公眾人士可能有較高風險受到感染。政府在第599J章下作出強制檢測公告,強制曾在指定期間身處指明地方的人士立即接受檢測。

發言人指,任何在11月22日至12月14日期間曾身處黃大仙東頭村道183號東頭(二)邨貴東樓超過2小時的人士,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

發言人表示,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

(一)於121間郵政局、1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索取深喉唾液測試樣本收集包,並把樣本交回指定樣本收集點;
 
(二)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
 
(三)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
 
(四)於流動採樣站接受檢測服務;
 
(五)於醫管局任何醫療設施(包括普通科門診診所或急症室),按照醫管局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或
 
(六)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到上述指明地方的樣本瓶,並按有關指示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收集瓶。
   
發言人表示,使用上述第(1)至(5)項檢測途徑的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到診證明書、出院證明書或檢測報告,並在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有關該人士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相關資料供其查核。而使用上述第(6)項檢測途徑的受檢人士,須在執法人員要求下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明文件和居住地址)以及交回樣本收集瓶的日期,供訂明人員向衞生防護中心查核。

此外,發言人指受檢人士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適當個人防疫措施包括佩戴口罩及保持手部衞生,以及除為進行指明檢測外,盡可能在確定檢測結果前留在其居住地點或私人處所,並避免到工作處所。而受檢人士若在12月10日至12月14日期間已進行上述的測試,均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全力追蹤曾到過有關地方並可能受感染人士,並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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