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房虐打老翁罪成 3警分別判囚17至32個月

2020-12-18 17:00

3警病房虐打老翁罪成,分別判囚32、31及17個月;小圖為被告鄧文謙。 資料圖片
3警病房虐打老翁罪成,分別判囚32、31及17個月;小圖為被告鄧文謙。 資料圖片

3名警員被揭發去年6月底在北區醫院內,以私刑虐待一名6旬醉酒老翁,3人先後承認和被裁定瀆職罪成。法官陳仲衡今午在區域法院判處3名被告分別監禁32、31及17個月。

25歲被告歐國偉判監32個月、24歲被告鄧文謙判監31個月,而31歲被告林易昇則判囚17個月。

被告歐國偉、鄧文謙、林易昇被控於去年6月26日在上水北區醫院7A房,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襲擊被羈押中的男子鍾志華。

陳官引述求情指被告家人因案受害,回應道被告犯案前應考慮後果,判刑時指警員獲授權去維持法紀,若違法必須阻嚇。事主四肢被綁下面對嚴重襲擊和羞辱,完全無法抵抗。案中三警蓄意和令人震驚的行為破壞了警隊以至香港的國際聲譽,動搖了公眾對警隊和法治的信心。陳官指出本案並非發生在示威活動,反駁被告被踢觸發犯案洩憤和紓壓的說法。

陳官再逐點指出判刑考慮因素,首先3警案發時正當值去維護法紀,打擊罪惡和保護市民,事主在理應安全的病人休息室內四肢被綁,遭首次被告襲擊,第3被告視而不見,一同違反警員職責。首次被告長時間折磨事主,以警棍擊打下體、威脅騷擾家人,行為可怕惡毒,第3被告不為所動,殘酷不仁,3警行為重創警隊聲譽。

事後事主痛苦不堪,曾自尋短見,又罹患適應障礙、抑鬱無助等,時而回想起案發經過。無論事主案發前有何所作所為,警員絕不可法外施刑。

陳官再點評被告罪責,指首被告被事主踢到後,因投訴無門致施襲,陳官認為長期惡意折磨並無任何借口,警員職責所在須專業克制,濫用私刑必須嚴加阻嚇。鑑於施襲方式殘忍惡毒,陳官又不接納次被告出於同僚被踢,受挑釁下犯案,再指次被告不但不加阻止同袍,反而加入一同施襲,火上加油,理應雙雙入獄。第3被告原是事主一線生機,但結果袖手旁觀,冷酷無情。辯方為第3被告辯解稱經驗尚淺且無預謀,陳官盡不同意,指其已入職4年,警員目擊罪案均大多難以預料,即使無預謀亦不減刑責。警員獨處時亦應盡忠職守,惜涉案警員將職責棄如敝履。陳官明言本案遠比七警案嚴重,幸好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有鏡頭片段能力證本案。

陳官最後指,首次被告刑責均等,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份之1刑期,再考慮到次被告案發後遭「起底」滋擾,另再減刑1個月;而第三被告罪責較輕,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無刑事定罪紀錄扣減1個月,3人終分別被判囚32、31及17個月。

協助事主的民主黨林卓廷在庭外引述事主2名兒子表示,裁決不能彌補父親的心理傷害,父親至今仍要看心理醫生,明年3月將向警務處長鄧炳強提出民事索償。林卓廷又指,案件只是警暴問題的「冰山一角」,要求鄧炳強公開問責。他又擔心,警權若擴大日後再難以揭發同類事件。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5:06
更新時間17:00

林卓廷引述事主兒子指,裁決不能彌補父親的心理傷害。
林卓廷引述事主兒子指,裁決不能彌補父親的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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