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17歲學生被控藏武 警員供稱向被告連開5發胡椒球彈

2020-12-14 19:14

被告陳偉亮(左)、警員畢宏業(右)。陳子豪攝
被告陳偉亮(左)、警員畢宏業(右)。陳子豪攝

去年10月27日尖沙嘴集會期間,警方在油尖旺一帶拘捕多名示威者,17歲學生事隔半年後遭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指追截被告警告不果下,在約5米外向其背連開5發胡椒球彈,隨後制服被告並檢取其手持行山杖,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當時並未搜出涉案雷射筆。惟警員亦同意辯方質疑訓練期間未嘗向人體發射,故不確定胡椒球彈實際威力。後續處理被告的警員交代在警署內搜出涉案雷射筆,惟承認在證人口供和記事冊遺漏多項細節。

拘捕被告的警長X在屏風後作供,憶述當日接報指旺角有人聚集和堵路,到場後發現十多名黑衣人包括蒙面的被告逃跑。X追截被告時曾2次警告「警察咪走」不果,3、4秒後追至離被告約5至7米距離時連開5發胡椒球彈,悉數命中被告背上,被告繼續逃跑。X隨後在彌敦道旺角道交界制服被告在地,在隊員協助下為被告雙手戴上手扣。警長X同時撿取被告一直右手手持的行山杖,遂以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並將被告交予警員13428處理。

辯方盤問時質疑警長X並未使用最低武力制服被告,X指發射胡椒球彈為制停被告,令其呼吸困難。辯方質疑X何不逐發發射,以視乎是否見效。X回應指訓練時已知1發不足以見效,惟未嘗在訓練時向人體發射,僅以近距離向靶板發射,故不確定胡椒球實際威力。X亦同意案發現場沒有衝突,亦沒有人使用過雷射筆,惟擔心有人搶走疑犯故不曾於現場搜身或背囊。

警員13428畢宏業作供指現場接手處理被告時,X向畢告知被告身旁地上的行山杖和綠色背包套屬被告,畢遂撿取並一直手持。畢押解被告到紅磡警署後,在搜身室搜被告背囊時,搜出1支3吋長綠光雷射筆,並表示將加控被告多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然後連同其他搜出物品放進1個沒封口沒記認的透明大膠袋,全程由自己看管。

畢在盤問時指被告被制服時面朝下,同時承認在證人口供和記事冊中遺忘記下多項事情,包括曾於臨時羈留室快速搜查被告背囊、值日官曾向被告發出羈留搜查表格、向被告詢問是否需要除下口罩、表示加控被告等,又否認單對單搜身違反了警察通例。

畢下午續接受盤問,遭質疑證人供詞中並未提到為證物拍照的過程時,回應指事隔1年後仍對當時的記憶非常清晰,再解釋拍照後將證物各連同1張寫上物件描述和案發日期的黃標籤放入膠袋中,膠袋並未封口,準備交予調查警員。辯方再質疑畢「冇可能」在報稱的10分鐘內為近20件證物拍照。辯方指被告的電話應按警察通例應存放於貴重財物證物袋並記錄下來,但畢同意並再次承認未有記錄,亦忘記有否封好。辯方最後向畢指出涉案雷射筆和現場撿獲行山杖並不屬於被告,畢回應指其認為行山杖屬被告所有僅建基於X說法,同意撿取時行山杖放於被告附近地上。

其後從畢接管被告和證物的警員蒲梓健交代當日接收證物後放入獨立膠袋中,於凌晨近6時帶證物離開紅磡警署,回到自己辦公室並鎖在座位櫃內,同日下午再當值時轉交予另一位警員。蒲盤問時承認證物袋同樣沒封口可受干擾,而該電話其時僅放置於證物大膠袋中,再回應辯方質疑指並未詳細記錄證物去向屬一貫做法。

被告陳偉亮被控在旺角道近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早上續審。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 13:36
更新時間 19:14

警員畢宏業(右)。陳子豪攝
警員畢宏業(右)。陳子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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