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17歲生藏士巴拿索帶罪成 官斥謊話連篇還押候判
2020-10-15 17:08
去年11月中有示威者發起「三罷」多區示威晚上,17歲男學生在西灣河被搜出士巴拿及索帶等物品被捕。裁判官鄭紀航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多番指被告前言不對後語,直指其謊話連篇,拒絕接納其供詞和辯方案情,指案發時被告在現場拾獲涉案物品,正取回家中交予任職路政署的父親收集。鄭官遂裁定被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2罪罪成,押後至10月29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看管。
鄭官引述辯方案情,主要爭議在被告是否在現場拾獲涉案物品、將物品交予父親收集和正在回家。鄭官指出被告證供多處自相矛盾,反覆不一,如先指看見示威者棄置工具,盤問時再指並非親眼看見;看見示威者棄置物品後拾起,後改稱個多小時後拾起。針對辯方稱被告撿拾物品回家收集時,被告先稱沒有撿拾習慣,後反口指撿拾的「唔係嗰啲工具」,說法前後矛盾。撿拾物品做法和習慣等,被告與其父證供亦不一,二人先後稱撿拾物品回家後「唔會特別交帶」,後又改口指「可能問過我」;被告指不了解父親置工具於何處,其父卻指被告裝修經常使用,清楚擺放位置等,鄭官指2人證供互相矛盾。
鄭官遂拒絕接納2人證供,直指被告「不可信不可靠,砌詞狡辯,自圓其說」,並非其所言「和理非」示威者,認為被告放置泳鏡於褲袋、帶備多件衣服等,是考慮周全,去參加示威活動;早上出門後流連到晚上,目睹拆欄縱火等行為後仍然逗留,因為被告可生事破壞,並無意圖回家;且涉案物品從下午便一直管有,而非拾得,鄭官更就此斷言學生經濟能力有限,涉案物品實從其父的工具箱取得。
由上所得,鄭官認為被告並非和平示威者,其一直有意在情況許可下用索帶束縛鐵欄、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火槍、打火機縱火及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士巴拿等物拆鐵欄作路障,故此鄭官裁定被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2罪罪名成立。
17歲學生梁志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1包索帶,以及4把士巴拿、1支打火機式火槍、1個打火機及1把剪鉗。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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