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罢】17岁生藏士巴拿索带罪成 官斥谎话连篇还押候判
2020-10-15 17:08
去年11月中有示威者发起「三罢」多区示威晚上,17岁男学生在西湾河被搜出士巴拿及索带等物品被捕。裁判官郑纪航今午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决时多番指被告前言不对后语,直指其谎话连篇,拒绝接纳其供词和辩方案情,指案发时被告在现场拾获涉案物品,正取回家中交予任职路政署的父亲收集。郑官遂裁定被告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2罪罪成,押后至10月29日判刑,以待索取劳教中心和教导所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看管。
郑官引述辩方案情,主要争议在被告是否在现场拾获涉案物品、将物品交予父亲收集和正在回家。郑官指出被告证供多处自相矛盾,反覆不一,如先指看见示威者弃置工具,盘问时再指并非亲眼看见;看见示威者弃置物品后拾起,后改称个多小时后拾起。针对辩方称被告捡拾物品回家收集时,被告先称没有捡拾习惯,后反口指捡拾的「唔系嗰啲工具」,说法前后矛盾。捡拾物品做法和习惯等,被告与其父证供亦不一,二人先后称捡拾物品回家后「唔会特别交带」,后又改口指「可能问过我」;被告指不了解父亲置工具于何处,其父却指被告装修经常使用,清楚摆放位置等,郑官指2人证供互相矛盾。
郑官遂拒绝接纳2人证供,直指被告「不可信不可靠,砌词狡辩,自圆其说」,并非其所言「和理非」示威者,认为被告放置泳镜于裤袋、带备多件衣服等,是考虑周全,去参加示威活动;早上出门后流连到晚上,目睹拆栏纵火等行为后仍然逗留,因为被告可生事破坏,并无意图回家;且涉案物品从下午便一直管有,而非拾得,郑官更就此断言学生经济能力有限,涉案物品实从其父的工具箱取得。
由上所得,郑官认为被告并非和平示威者,其一直有意在情况许可下用索带束缚铁栏、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火枪、打火机纵火及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士巴拿等物拆铁栏作路障,故此郑官裁定被告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2罪罪名成立。
17岁学生梁志为被控于2019年11月13日在西湾河筲箕湾道79号外管有1包索带,以及4把士巴拿、1支打火机式火枪、1个打火机及1把剪钳。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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