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員襲警判服務令律政司申覆核被拒 維持原判

2020-10-15 16:06

被告廖德輝(紫衫)。王尚哲攝
被告廖德輝(紫衫)。王尚哲攝

41歲文員去年9月底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期間踢了一名警員的右後腰一下,文員早前承認襲警,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向原審裁判官香淑嫻申請刑期覆核,香官今在沙田法院指被告從背後偷偷踢警員一腳雖是「幼稚、儒夫、可鄙」的行為,但認為社會服務令已是監禁「真實、有效的替代」,最終拒絕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律政司指近年襲警案大增,認為判刑須具阻嚇性,表示案發時受襲警員只是在遊行示威當中維持秩序,被告因對警方處理遊行示威的手法感到不滿,便把憤怒「隨意發泄在眼前的警員上」,法庭須讓公眾明白以上行為不能被容忍。

律政司亦指,案發時警民關係緊張,經常出現暴力事件,指被告的舉動會觸發「漣漪效應」,促使其他人動武,破壞社會安寧,強調被告的行為容易挑動現場人士情緒,可能會令情況一發不可收拾。香官回應稱暴力事件通常在黃昏後才發生,表示「有幾可試過一個集會未開始就有暴力」。

香官指法庭雖然考慮判處監禁式刑罰,不等於法庭一定不可以判社會服務令,認為社會服務令比起其他非監禁式刑罰更「苛煩」,並非軟弱的懲罰。香官指被告的行為雖然「幼稚、儒夫、可鄙」,但案情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萬幸的是警員沒有受傷,甚至沒有記錄顯示他感到痛楚。

香官指出就本案的情況而言,判刑起點不會超過3星期,鑑於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扣減3分之1刑期,他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亦已履行其中8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若改判監禁刑期也會進一步扣減,最終拒絕覆核刑期,認為維持原判是恰當的判決。

41歲被告廖德輝被控於去年9月29日,在銅鑼灣怡和街英光大廈地下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10824。

法庭記者:王尚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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