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立會罪成判囚4周 梁頌恆再申終極上訴許可獲批

2020-09-11 11:36

梁頌恆。 資料圖片
梁頌恆。 資料圖片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2016年因宣誓無效被褫奪議員資格,同年11月涉嫌非法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審訊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星期。梁不服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上周三駁回其上訴,梁今再到陳官席前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陳官經考慮後批准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

陳官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指明;「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上訴方指根據案例的舉證方法,一是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明知、有意圖、罔顧任何人合理地害怕被告會破壞社會安寧,二是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即「絕對法律責任」,三是控方可免除有關犯罪意圖的推定,控方便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向法庭證明被告已犯罪。

陳官是他在駁回其上訴的判詞中指明,控罪當中 『相當可能導致』屬客觀字眼,同時毋須控方證明被告明知或罔顧其行為會「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但有案例則指控方不可免除被告犯罪意圖的推定,而且控方必須被告明知或罔顧其行為會「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陳官同意本案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批准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並修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爭議點為:「控方應使用案例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中哪一個舉證方法,來證明被告人犯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8條所指『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0:18
更新時間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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