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立会罪成判囚4周 梁颂恒再申终极上诉许可获批

2020-09-11 11:36

梁颂恒。 资料图片
梁颂恒。 资料图片

青年新政前立法会议员梁颂恒2016年因宣誓无效被褫夺议员资格,同年11月涉嫌非法闯入立法会会议厅,审讯后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判囚4星期。梁不服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诉,高院原讼庭法官陈嘉信上周三驳回其上诉,梁今再到陈官席前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陈官经考虑后批准其终审法院上诉许可申请。

陈官在书面判词中指出,公安条例第18条非法集结罪指明;「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上诉方指根据案例的举证方法,一是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明知、有意图、罔顾任何人合理地害怕被告会破坏社会安宁,二是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即「绝对法律责任」,三是控方可免除有关犯罪意图的推定,控方便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向法庭证明被告已犯罪。

陈官是他在驳回其上诉的判词中指明,控罪当中 『相当可能导致』属客观字眼,同时毋须控方证明被告明知或罔顾其行为会「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但有案例则指控方不可免除被告犯罪意图的推定,而且控方必须被告明知或罔顾其行为会「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陈官同意本案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故批准其终审法院上诉许可,并修订上诉至终审法院的争议点为:「控方应使用案例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中哪一个举证方法,来证明被告人犯下第245章 《公安条例》第18条所指『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0:18
更新时间11:36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