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防疫限制周五起生效為期七天 泳池酒吧卡拉OK續關閉
2020-09-08 18:57
政府今日(8日)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修訂、指示及指明刊憲,繼續逐步有序放寬社交距離措施。這些措施將由9月11日零時零分起生效,為期7天,直至9月17日。在本階段放寬措施下,由本星期五(11日)起,我們會放寬在公眾場所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由2人至4人,亦會增加餐飲業務處所內可同坐一桌的人數至4人、重開在上兩階段未能重開的體育處所。
政府又指,期望在下階段能夠再發出新指示,在有關處所嚴格執行適當的預防感染措施的前提下,重開涉及較高感染風險因而尚未能開放的餐飲處所和表列處所(包括主題公園、展覽場所、泳池、浴室、派對房間、酒吧及酒館、卡拉OK場所、夜店或夜總會等),以期在疫情防控、經濟需要和社會接受程度之間取得平衡,繼續逐步容許更多社交及經濟活動,在新常態下讓市民恢復正常生活。」
最新指示及指明下的規定及限制詳情如下:
餐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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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天下午10時起至翌日早上4時59分,除特定處所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食物或飲品。
(二)餐飲處所内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4人同坐一桌。
(三)任何餐飲處所內的桌子擺放布局,須確保任何兩張可供顧客使用或顧客正在使用的桌子之間,至少有1.5米距離,或設有隔板作出有效分隔。
(四)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必須關閉。餐飲業務處所内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上述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範圍必須關閉。
(五)在餐飲處所內繼續不得進行現場表演或跳舞,並暫停處所內的卡拉OK活動。處所內只可根據適用的限制及規定提供麻將天九耍樂設施。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處所的其他規定及限制,包括處所內人士除飲食外必須一直佩戴口罩、為進入處所的人士量度體溫、提供消毒潔手液等。
表列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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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處所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可予開放:
(a)遊戲機中心:當中措施包括毗鄰及相距少於1.5米的機站、遊戲機及設施不得同時供顧客使用,或須設有隔板作出有效分隔;在每一機站、遊戲機及設施均不得有超過四人駐留等;
(b)健身中心:當中措施包括任何人身處健身中心內(除淋浴外)須一直佩戴口罩;每一健身站、器械和器材不能容納多於四人;連教練在內,每一小組訓練或課堂不得超過4人等;
(c)遊樂場所:當中措施包括任何人身處遊樂場所內(除淋浴外)須一直佩戴口罩;而在公眾保齡球場及桌球館內,每張桌球枱及每條球道不可有多於4人使用;溜冰場只容許進行小組/私人教導等;
(d)公眾娛樂場所:毗鄰及相距少於1.5米的娛樂遊戲站、遊戲機及設施不得同時供顧客使用,或須設有隔板作出有效分隔;就電影院,每一電影院出售的戲票及供佔用座位不得超過該影院的座位數目的50%,入座安排方式亦須令同一行座椅中不可有連續超過四張座椅被佔用,而在影院內不得飲食等;表演場所暫時只容許綵排或網上表演等,不得有任何現場觀眾;主題公園、展覽場所(博物館除外)及波波池必須關閉等;
(e)美容院及按摩院:當中措施包括所有員工須一直佩戴防護裝備,例如口罩及面罩/護目鏡,並在每次為一名客人提供服務後更換或消毒;只能為已預約的客人提供服務;每一個被分隔的服務範圍不能容納多於4人等;
(f)會址:浴室、派對房間、夜店或夜總會、卡拉OK場所及泳池必須關閉;餐飲處所須按上述就餐飲業務所訂明的限制及規定營運,包括在指定時段停止提供堂食的要求,而遊戲機中心、健身中心、遊樂場所、提供公眾娛樂的場所、美容院及按摩院、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和體育處所亦需根據適用於有關處所的限制及規定開放等;及
(g)體育場所:當中措施包括(除淋浴外)任何人須在(i)室內運動場所一直佩戴口罩,或(ii)戶外運動場所在運動前及運動後一直佩戴口罩;每一小組不得超過4人;每個小組之間的距離至少為1.5米等。
(七)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處所繼續停止營業:
(a)浴室;
(b)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c)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d)卡拉OK場所;及
(e)泳池。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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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放寬在公眾場所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由2人至4人。
(九)除獲豁免者外,繼續在上述七日期間內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4人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佩戴口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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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會在第599I章下就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刊憲指明由9月11日至9月17日的期間,即在該七日期間內,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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