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倉務員抗拒警務人員罪成 判囚4星期

2020-09-08 17:24

被告曾鏡光。 陳子豪攝
被告曾鏡光。 陳子豪攝

去年11月中旬多區出現反修例示威,1名倉務員被指於屯門走出馬路後遭防暴警截停時推開警員,涉嫌拒捕,被告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被判囚4星期。

裁判官張潔宜裁決指雖然2名警員談到與被告相隔距離時不一致,但未有仔細量度下亦可理解。而辯方呈堂片段由於未能清楚看見被告動作,故不接納片段。由截停到制服被告期間的20至30秒事情電光火石,2名警員即使未能鉅細無遺描述細節,亦不影響其證供可信性,張官遂裁定2人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其證供。

張官進而提到被告當日既非疫情又有蒙面法下卻戴口罩;行人路上滿是向警員叫罵的黑衣人,全黑裝束的被告仍走出馬路引起警員注意有可疑,認為情況不合情理,故認為被告當日有反抗和推開警員,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48歲被告持中三學歷,任職倉務員。被告與父母妹妹和外甥同住,7旬老父有「三高」,68歲母親亦有高血壓、頸椎移位和類風濕關節炎,2人均需長期覆診,連同外甥3人均依賴被告照顧,為家中經濟支柱。2名警員未有因此受傷,故可見推人力度不大,而被告案發時未上手銬亦配合調查,事件單一,案情不嚴重,希望張官輕判。

張官判刑時指執行職務的警員需受適當保護,而被告毫無悔意,案發時忽然走出行車線指罵警員,案件有一定嚴重性,家庭經濟支柱非有效求情理由,故判處被告監禁4星期。

辯方其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需以3000元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逢周四晚上7至10時到屯門警署報到,並居住於報稱住址。

48歲被告曾鏡光被控於去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及總督察5799。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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