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無業男涉雷射筆照射警車 未能證意圖傷警裁定罪脫

2020-08-06 17:03

被告梁健樂(右)。
被告梁健樂(右)。

去年9月中旬,有人以雷射筆照射停泊在路旁的警車,並照到車內警員,警員遂開車追截,及後在基業街公廁外截停26歲無業男。他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屈麗雯指,控方需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用作傷人,惟警車外看不到車內情況,不能排除被告不知警車有人,加上2名警員指雷射光線是「亂掃」,至第2次才照射到警員,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使警員眼睛受傷,裁定罪脫。被告有訟費申請,屈官則認為被告無緣無故照射警車,屬自招嫌疑拒絕其申請。

被告梁健樂,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詳情指被告於去年9月23日在九龍塘基業街公共廁所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屈官接納控方專家證人資格,亦接納其證供指出,雷射筆可對人眼所造成的傷害。而對於被告聲稱當晚參與觀塘海濱公園慶中秋音樂會,以雷射筆助慶的說法,法庭則認為有合理可能性。就辯方爭議是否由被告使用雷射筆掃射警車,法庭接納2名警察觀察條件良好,即掃射警車的人即為被告。

惟由於被告距離警車超過50米,不能排除被告看不到警車內的情況,加上根據2警員證供,被告首次照射警車打橫亂掃射2、3秒、第2次則無規律打橫掃射4、5秒,非以警員的頭、頭為目標,未能證明被告意圖傷害警員眼睛。另屈官指出,警員無接受治療的醫療證明,而且被告與警車的距離超過50米,對警員所稱的傷勢是否由被告所造成,抱有懷疑,惟警員有否受傷與案件結果影響不大,不予考慮。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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