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无业男涉雷射笔照射警车 未能证意图伤警裁定罪脱

2020-08-06 17:03

被告梁健乐(右)。
被告梁健乐(右)。

去年9月中旬,有人以雷射笔照射停泊在路旁的警车,并照到车内警员,警员遂开车追截,及后在基业街公厕外截停26岁无业男。他否认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受审,裁判官屈丽雯指,控方需证明被告管有雷射笔用作伤人,惟警车外看不到车内情况,不能排除被告不知警车有人,加上2名警员指雷射光线是「乱扫」,至第2次才照射到警员,未能证明被告有意图使警员眼睛受伤,裁定罪脱。被告有讼费申请,屈官则认为被告无缘无故照射警车,属自招嫌疑拒绝其申请。

被告梁健乐,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控罪详情指被告于去年9月23日在九龙塘基业街公共厕所外管有一支雷射笔,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

屈官接纳控方专家证人资格,亦接纳其证供指出,雷射笔可对人眼所造成的伤害。而对于被告声称当晚参与观塘海滨公园庆中秋音乐会,以雷射笔助庆的说法,法庭则认为有合理可能性。就辩方争议是否由被告使用雷射笔扫射警车,法庭接纳2名警察观察条件良好,即扫射警车的人即为被告。

惟由于被告距离警车超过50米,不能排除被告看不到警车内的情况,加上根据2警员证供,被告首次照射警车打横乱扫射2、3秒、第2次则无规律打横扫射4、5秒,非以警员的头、头为目标,未能证明被告意图伤害警员眼睛。另屈官指出,警员无接受治疗的医疗证明,而且被告与警车的距离超过50米,对警员所称的伤势是否由被告所造成,抱有怀疑,惟警员有否受伤与案件结果影响不大,不予考虑。

法庭记者:陈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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