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爆眼女示威者入稟司法覆核遭駁回

2019-12-17 14:22

爆眼少女入稟司法覆核今遭高院駁回。
爆眼少女入稟司法覆核今遭高院駁回。

化名「K」的爆眼少女在8月示威活動中,疑被警方布袋陣擊傷右眼,警方早前取得法庭簽發的搜查令向醫管局索取其醫療報告,但拒絕向K提供搜查令副本。K質疑警方做法導致她失去上訴的權利,違反基本法,提出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院駁回申請,是警方拒絕出示搜查令,並不妨礙她提出訴訟的權利,現行法例中有現有機制容許任何人質疑手令的有效性,但K至今沒有利用以上法律手段。

無論根據《基本法》抑或《警察通例》,被搜查的物業負責人並沒有權向警方要求展示搜查令,警方如有意,可以在展開搜查前知會單位佔用人。就本案而言K並非伊利沙伯醫院的負責人或佔有者,但手令牽涉K的個人私穩,但申請人沒有充足理據說服法庭,行使手令前須向所有與手令有私益瓜葛的人展示文件。倘若依照申請人說法,豈不是所有疑犯或接受調查人士均有權要求警方展示手令?《基本法》並沒有相關法例滿足申請人的要求。

至於申請人亦提出,警方透過搜令所檢出的物件和資料,雖然不會直接侵犯物業佔有人的利益,但有機會踐踏物主的個人私隱。針對個人私隱與執法者行使手令的權力,兩者之間的衡突從來在每宗案中都有獨特的平衡點,無法一概而論。

本手令要求伊利沙伯醫院交出申請人的醫療記錄,無疑資料上牽涉K的個人私隱,故此申請人K有充足理由提出司法覆核推翻手令。申請人指,警方拒絕提供手令的副本,妨礙她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手令侵犯其個人私隱。

法官認為申請人無論有沒持有手令的副本,均不會妨礙她就個人私隱的議題上提出司法覆核。法官同意警務處一方指, 倘若申請人有充足的合法理由,拒絕展示手令並沒有阻止申請人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包括向法庭申請披露文件。申請人只要提供充足理由,法庭一樣會受理。

申請人提出沒有警方手令副本,她便不能針對手令的基礎提出質疑,法官反駁指,倘若她真的有需要而且具法律充足法律理由,她有權向警方申請披露文件。倘若法庭未來拒絕她的申請,便意味著法庭也同意,警方拒絕展示手令並沒有干預她提出訴訟的權利。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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