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府列17條QA 解答修例質疑
2019-06-03 17:48
修訂《逃犯條例》草案下周三立法會二讀,政府並於上周提出6項修訂,不過有關條例引起的爭議仍未平息,根據政府資料解答外界的質解:
問:為甚麼罪行不在追訴期內可不追究?20年前在內地犯了刑事案,會被移交嗎?
答:根據內地刑事司法制度,刑事罪過了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問:港商當年在內地做生意時曾賄賂官員,修例後會被移交內地嗎?
答:如有關罪行在內地已過了追訴期,不會再追訴。如果當年行賄是因被勒索,而不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為了獲發應有牌照而被迫賄賂),不屬行贿罪。如這名港商現時仍往返內地,若內地要追究,可於港商在內地時處理,不必利用繁複的引渡程序。
問:任何內地的地方機關都可提出移交請求或刑事法律協助請求?
答:內地而言,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請求;在刑事法律協助方面,包括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的要求,只會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來自地方的要求,不會處理。
問:修例後港人身家會否隨時被沒收?
答:不會。條例只針對嚴重罪犯,涉及的罪行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而且資產亦必屬於犯罪得益,要啟動亦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有關行為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港人及在港的外國人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財產,受《基本法》充分保障。
問:修例會破壞香港營商環境嗎?
答:不會。聯合國認為移交逃犯是共同打擊嚴重罪行的有效方法。修例後將加強香港這方面的能力,有助保障商業活動免受犯罪份子的威脅,更有利香港的營商環境。
問:港人會否因誤墮內地法網被移交?
答:若有關行為並非刑事,只屬民事過失,不可移交。任何可移交罪行,必須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即在香港亦屬刑事罪,罪行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在香港,要構成刑事罪行,必須有犯罪意圖。
問:港人在內地與人有金錢糾紛,被內地法庭裁決要賠錢,如不理會,在港的資產會被充公或凍結嗎?
答:條例是針對嚴重罪犯,有關資產充公或凍結亦是針對他們的犯罪得益,要啟動亦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涉及的罪行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如無依照內地法庭判決賠款,在香港屬民事糾紛,非刑事罪行。
問:會否因過往批評內地的言論、發表的文章遭引渡返內地?
答:不會。逃犯移交絕對不涉及言論、出版、學術、新聞,這些行為的自由和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條例是針對嚴重罪犯,非一般市民,所有可移交行為必須在兩地都屬刑事罪行,在香港,言論、出版、學術、新聞的行為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
問:香港記者在內地採訪敏感議題有機會被引渡返大陸受審嗎?
答:不會。香港有新聞自由,受到《基本法》保障,在香港,新聞採訪絕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不符合兩地雙重犯罪原則,不會進行移交。
問:在港的異見人士會否被移送內地?
答:不會,因政治罪行不移交。現有法例已有三條條文指明政治罪行或涉及政治性質的都不會被移交。
問:逃至香港的內地教會人士或支持內地地下教會的外國神職人員會被引渡回內地嗎?
答:不會。條例表明移交要求是由於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或該逃犯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蒙受不利或被懲罰等,均不移交。每宗移交請求皆由行政及司法當局嚴格把關。
問:修例會否影響創作自由?
答:不會。所有移交要符合兩地雙重犯罪原則,即在香港亦屬刑事罪。創作自由不會受影響。
問:學生可能因參加內地考察團發表的言論被引渡嗎?
答:不會。香港有言論自由,受到《基本法》保障。所有移交要符合兩地雙重犯罪原則,即在香港亦屬刑事罪。言論自由不會受影響。
問:一旦出版的書籍成為內地禁書,作者以至出版商會被引渡返內地嗎?
答:不會。在香港,出版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出版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
問:無繳付內地稅款會被移交嗎?
答:有關財政或課稅的罪行屬九項已被剔除的罪類之一,所以不會移交。
問:在內地生產無牌貨會被移交嗎?
答:有關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屬九項已被剔除的罪類之一,所以不會移交。
問:港人工廠結業無賠償工人,會被移交嗎?
答:此行為在香港可能是違反《僱傭條例》或《僱員補償條例》,但不屬可移交的罪類, 如在港被判囚的話最高不超過三年,亦不符合現時建議七年或以上的罪行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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