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不斷抹黑選舉對誰有好處呢?
2021-12-02 06:27
先講投白票相關問題。已逃亡到英國的許智峯聲稱投白票是市民的權利,並無犯法。投白票的確不犯法,但政府早前修訂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7A條,規定「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法。要注意的是,條例沒有指投白票的人犯法,而是那些鼓動別人投白票的人犯法。
舉個例子,《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有審議通過財政預算案的權力,如果立法會議員覺得預算案不好,自然有權投票反對,要政府修改,議員投票反對預算案當然不違法。但當有些人將這個權力轉化成為所謂的「35+」攬炒行動,不單止公開鼓動,甚至要候選人簽訂「墨落無悔」聲明,或者在選舉論壇以「圍毆」方式,逼令候選人支持無差別地否決預算案,就是另一回事了。這樣就把立法會議員合法的投票權利,變成了顛覆政府的工具。
同樣道理,選民有權不投票,甚至投白票,但當有人呼籲或組織選民投白票、投廢票、不投票,其目的是要破壞選舉,就是兩碼子的事情。政府就相應地修改法例,堵塞漏洞。許智峯讀法律出身,當然明白相關法律的用意,他明知鼓動他人投白票是違法也去做,主要原因還是他身處外地,覺得香港政府難以追究,可以逍遙法外而已。
然而,許智峯這個行為最大的遺害是,令又對法律一知半解的港人爭相效尤,跌入法網。這明顯是一種「叫人衝、自己鬆」的行為。如果你這樣愚蠢,受到許智峯的蠱惑走去衝,公然叫人投白票,就沒人救得到你了。
再講居內地港人在邊境口岸投票的問題。政府容許居留內地的港人,因為疫情影響不能返回香港,可以在兩個邊境管制站內投票。前廉署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質疑,在香港發生選舉舞弊行為,例如「畀錢人投票、請人食飯,廉署當然可執法,但如果在內地的一間酒店,擺一百圍,請人食飯,指定要投邊個人」的時候,看不到廉署如何執法。
這些貌似有道理的質疑,其實扭曲了今次政府整個便利內地港人投票的安排的意思。第一、疫情下的特別安排。香港有大量合資格選民身處內地和外國,過去部份人會在選舉期間回港投票,特別內地有二、三十萬港人居留,過往回港投票的人數以萬計。不過,因為疫情關係,他們返港投票之後,再回到內地要檢疫隔離二十一天,極不方便,變相剝奪了他們的投票權利。政府做出這個可以不用過境回港就可以投票的安排,是一個利民措施。至於政府只安排居留內地港人投票,一來是居留內地的港人比較多,二來是要海外的港人搭乘飛機回港投票並不現實。
第二、境外選舉舞弊行為,香港從來管不到。過去居住內地的港人可以直接回港投票,退一萬步講,如果過去有人在內地請選民吃飯叫他投票給某人,當然同樣的事情也可以發生在加拿大,過去因為境外的選舉舞弊行為管不到,如今(如果發生)同樣管不到,並不會因為在邊境設投票站而改變了甚麼。政府這次的選舉投票安排,並沒有造成甚麼新的漏洞。
第三、提供交通便利予選民,並無違法。有些人話,將來一定有一輛一輛巴士接載內地港人去邊境投票,認為這樣有問題。其實只要不提供利益叫人投票就不犯法,接載人去投票不屬選舉利益,甚至有老人家記不下候選人的名字,就寫在手心,即俗稱的所謂「掌心雷」,也不算違法。關鍵是有沒有提供實質的利益去誘使選民投票給某個候選人。當然你派利是加「掌心雷」叫人投票給某人,就一定犯法了。
結論是香港安排居留內地的港人到邊境站投票,是一個方便港人投票的措施。這個安排並沒有增加或者減少造成選舉舞弊的可能性。所以不能把便利居內地港人投票的安排,說成鼓勵選舉舞弊行為。不斷去抹黑選舉,究竟對誰有好處呢?
盧永雄
原文刊於《巴士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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