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不接受「一國」就不要玩下去了
2021-06-30 06:30
我的看法剛好相反。自從《港區國安法》在去年六月三十日生效之後,香港整個政治法律環境已經撥亂反正。若再在香港搞顛覆性的政治活動,已進一個溫水煮蛙的處境。我覺得這些「青蛙」不是反應太快,而是反應太慢;不是反應過大,而是過小。
有一個在反對派媒體工作的人問我,未來的香港,是否連批評一下阿爺的言論都不可以發表呢?這樣做是否已經犯法呢?香港還有從政的空間嗎?這些問題要分層次作答。
一、先論媒體。香港有言論自由,批評政府並不犯法。但在《港區國安法》定立之後,所有顛覆、勾結外地勢力、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等行為,都屬違法。我會把媒體的行為分成三類:1.新聞報道、2.評論、3.鼓吹,媒體人應該懂得分別。客觀中立的新聞報道,不應該會有問題;要評論的話,就要先了解法律的界線;至於鼓吹,特別是涉及《港區國安法》的四大範疇,就很大機會出事。例如過去每有遊行集會,無論合法、非法,《蘋果日報》很多時會把報紙頭版或中間大頁製作成海報,呼籲市民參與,這肯定是在鼓吹,而非新聞報道了。鼓吹參與非法的政治行為,十分高危。反過來說,客觀的新聞報道,不用擔心犯法。
至於踩界行為是否涉及刑事罪行,要證明兩件事:1.犯罪行為和2.犯罪意圖(mens rea)。例如有一個媒體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政權罪」,這個媒體有「請求外國對香港和中國實施制裁」的行為,這是第二十九條禁止的犯罪行為,但它有沒有犯罪意圖呢?如果這個媒體只是客觀報道一個第三方表述請求外國制裁的意見,我看不到可以證明媒體有犯罪意圖。
相反地如果這個媒體的老闆長期希望外國制裁中國,他的媒體又不斷提出要求外國制裁的意見,就有可能證明有犯罪意圖了。這也是一個蒐集證據起訴的問題,不是簡單地說了就算。
另一方面,假若你工作的媒體的老闆有明顯的犯罪意圖的話,作為該機構的員工就要小心了。你不可以話自己是「純良的小白兔」,自己全沒有犯罪意圖,只是打扮工,就可以簡單地免罪。在刑事罪行裏,也有「協助及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的罪名,你協助他人犯罪,你也是犯罪。法律問題並非大家想像中的那樣不清晰。結論是客觀的新聞報道,並沒有犯罪意圖,不會那麼容易會誤墮法網。當然,最重要的還是那個媒體老闆和主事者的意圖是甚麼,如果媒體老闆把媒體變成激進政治組織,直接參與政治,這已是極高風險的事情了。
二、再講泛民從政者。我認為本土派已沒有從政空間,至於泛民就兩面睇了。有泛民前議員問我,今年十二月立法會選舉,他們的政黨應否參選呢?
我認為a)若想參選,就要接受「一國」,不踩紅線,不含含糊糊地接受「一國」,不接受暴力顛覆、不能勾結外國、不可分裂國家。例如支持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就與支持「一國」原則相違背。
這位泛民議員的反應是若他們表態接受「一國」的話,選民可能不接受,還是先不參選,徐圖後計?我對他說,你們本屆不參選,以後也不要想再參選了。不要誤會阿爺一定想泛民參選,借此搞得「好好睇睇」。阿爺處理香港事情,早已不要求好睇,要有實效。
b)若泛民怕選民不接受「一國」取態而不參選,就不如把政黨解散算了。因為作為政治組織,不參選的話,其政治生命會快速枯竭。若繼續搞政治活動的話,很大繼續會踩紅線,就要有坐牢的心理準備,繼續拖拖拉拉、猶豫不決,白送人頭,又何苦來哉呢?所以,如選擇不參選的話,還是散黨為上。
《港區國安法》生效一周年,政改已經落實,香港已進入政治新時代。我奉勸從政者,甚至傳媒人,不接受一國的話,就不要玩政治玩下去了。反正後路仍有很多,不喜歡香港的,可以移民他國。若堅持要搞顛覆式政治,就要預備付出沉重的代價。
盧永雄
原文刊於《巴士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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