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祺忠案上訴庭指排除心理專家證供致不公
2024-12-11 00:00港大機械工程系前副教授張祺忠的妻子於2018年疑遭電線勒斃,張祺忠事後被拘控謀殺罪,經陪審團審訊後大比數裁定罪成及判處終身監禁。張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年2月獲裁定得直及定罪撤銷。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考慮精神失常減責議題時,錯誤地將心理專家證供排除在外。
上訴人張祺忠,被控於約2018年8月17日,在香港謀殺妻子陳慧文。被告原審時傳召辯方專家證人、臨床心理學家鄭健榮,指在極大壓力下情緒會影響理性判斷。惟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就減責辯護,只須考慮另外兩名精神科醫生。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錯誤,排除了辯方專家證供作精神失常減責因素。
無解釋清楚「重大受損」意思
上訴聆訊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一起審理。法官薛偉成在判詞中指,上訴方提出原審法官應該撤回謀殺控罪,因為沒有證據提供基礎去駁回被告的減責辯護。此項上訴理由不獲上訴庭接納,雖然辯方的醫學報告提出足夠及明確的基礎,但被告與死者之間的財政糾紛,以及被告處理死者屍體的行為,都顯示控方亦有合理基礎挑戰辯方的減責辯護。
上訴方另指就精神失常減責議題,原審沒有向陪審團解釋清楚精神狀態「重大受損(substantially impairment)」的意思。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已提到「重大」是一個普通詞彙,陪審團可以運用其個人經驗作出判斷,並提到陪審團應考慮所有證供,以決定是否重大。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對「重大」的定義作出適當引導。
惟判詞續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指就精神失常減責辯護,由於有關於精神失常,所以心理專家無法給予意見,並指其證供是關於被告有否受挑釁犯案。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將心理專家證供剔除在減責辯護的考慮範圍,對審訊構成不公,終裁定上訴得直、發還案件重審。
案件編號:CACC2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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