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輕度智障女非法性交 七旬無業漢判監30月
2024-11-09 00:00
3度帶回家發生關係
練官判刑前交代指女事主智力異於常人,即使主動要求被告陳建青見面,沒有大力抗拒,然而亦非被告剝削理由。練官續指事主反應與常人迥異,被告仍以掠食式方法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事主事後需接受人工流產,感到不安和受壓,為接受自己不願再回憶事件。練官指事主接受人工流產後日常生活無大影響,心理醫生則建議其繼續接受輔導和醫療,提到事主案發時雖然沒有大力反抗,但仍感到不快,難以釋懷,人工流產後感到自責、情緒低落,不信任陌生人。
練官明言女方對被告表示好感,如精神狀況正常的話,事件不應在法庭上出現,然而女事主在法律上不可能同意性交,被告心知肚明仍剝削事主,性交之時沒有採取防禦措施,避免懷孕,使其人工流產後身心受損,2罪遂各判監30個月,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 42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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