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引述黃振強認同扔汽油彈屬恐怖活動

2024-08-22 00:00

案中女被告劉佩凝。
案中女被告劉佩凝。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7天審訊,法官第4天引導陪審團,指李家田作供時聲稱在示威中只是旁觀者角色,若陪審員不信納其證供,認為李曾作出衝擊警察、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用這些資料考慮本案事件背景。

法官張慧玲重溫李家田證供,李家田因貪小便宜而留在屠龍小隊以獲得黃振強(控方指是屠龍小隊隊長)的資助,李只出席小隊約一半活動。「行山」一事,李理解只是純屬「行夜山」,聲稱對試槍毫不知情。法官提醒陪審團控方曾質疑李「隊友講嘅嘢佢唔明,佢選擇唔問,佢解釋唔到點解唔問」。期間張銘裕曾着他行遠一點,李稱沒有聽到槍聲。
李家田不明群組內容不提問未能解釋為何

李家田的iPad顯示其於11月17日晚上7時多在理大附近,李指出於理大被圍封而無法脫身,當晚沒有出席屠龍小隊大鴻輝會議,但控方說法是李逃出理大參與飯局,其後再返回理大,張官着陪審團透過庭上播放的新聞片段,考慮當時理大環境。李又指屠龍小隊在過往行動前都會租住安全屋,12月8日凌晨,李聲稱當日黃叫他到灣仔安全屋,他要求黃將鎖匙放在門口只是拖延的藉口。

張官表示,控方在盤問期間多次質疑李家田以往示威的行為,質疑李不止是「行行企企」的角色,張官稱若陪審員認為李有作出衝擊警察、參與暴動縱火等沒被起訴的行為,可用以考慮本案事件背景,但不可因而判斷李有參與本案的犯罪傾向,如不相信李參與暴動等,則毋須考慮與本案無關的事。

張官隨後總結黃振強被捕至任控方證人的經過,黃在案件首次提堂時投訴被警方武力對待,黃作供指無法判斷是否合理武力,需交由專家判定;警員則供稱黃作出激烈反抗,因而警員需要作出制服,事後沒看見黃身上有傷。另外,黃的錄影會面與部分庭上證供有分別,黃解釋當時狀態混亂。在庭上黃又同意扔汽油彈算是恐怖活動的一種,並承認「屠龍」曾多次參與扔汽油彈的行動。
警多次晤黃觀察是否真心悔過

黃於2023年5月有意就本案由不認罪改為認罪,於是約見警方,警員供稱此部分並非由警方處理,會面期間着黃把認罪傾向告知律師,讓律師與律政司溝通,辯方曾質疑數次會面都接近一小時,是否有談及案情等,黃與警員均否認,警員指進入收押所前的安檢等程序需時,亦有警員稱會面時有透過閒話家常觀察黃是否真心悔過。黃其後在律政司安排下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相關警員確認沒有保存所有會面草稿筆記,警員解釋並非屬於證物,毋須保存。

至於彭軍壕於2020年答應成為污點證人,辯方一度關注彭予律政司的信件提到,雙方早前同意(as agreed)將撤銷彭部分控罪,彭解釋信件由囚友撰寫,沒留意當中出錯。時任案件主管於庭上解釋警方無權決定告多少控罪,該範疇屬律政司權力。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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