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被告張銘裕曾要求取槍及發布引爆器片段

2024-08-08 00:00

警方於灣仔檢獲槍械等武器。
警方於灣仔檢獲槍械等武器。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67天審訊。辯方結案陳詞指「仇警」與「殺警」是兩回事,屠龍小隊平常只用伸縮棍、汽油彈等,小隊共識是不會自己使用炸彈,而黃振強稱會配合同謀者吳智鴻用槍和炸彈殺警。

被告張銘裕代表大律師向陪審團指出「勇武唔係等於想殺人」,不可因屠龍小隊勇武而帶有偏見,不可出於黃振強(控方指是屠龍小隊隊長)是主犯而牽連其他隊員。

控方稱11月18日方有串謀協議,故辯方指9月台灣軍訓與本案串謀無關,證供提到參加軍訓後並非要加入吳智鴻一方,加上吳8月私訊向張銘裕提到殺警時,張亦回覆「我唔係個人選」。

辯方指,10月1日警員槍擊示威者後,張問吳取槍,黃振強同意當時勇武派情緒高漲,辯方認為張當時只是情緒激動。至於控方較早前指出張於群組發布引爆器片段代表張與吳有聯繫,並知道吳的炸彈計劃,辯方稱即使張知道計劃,上述發布也只是資訊分享。
黃遊泰期間曾向隊員提及新計劃

辯方引述,黃振強於11月18日與屠龍隊員前往泰國前,曾在「滅龍」群組向隊員稱「聽日去到泰國,有新Plan講,唔使行眼鏡Plan」,當時群組內無人就「眼鏡Plan」提出過疑問。據早前審訊內容,「眼鏡」意指槍械,而「新Plan」即是吳智鴻團夥會負責用槍和炸彈。

辯方強調,仇警與殺警屬兩回事,黃振強供稱11月17日屠龍小隊開會,隊員得到的共識為小隊不會用槍和炸彈,黃承認當日或未有提及如何配合吳。惟在翌日與吳智鴻會面時,黃稱會配合對方,辯方引述黃承認隊員不知道兩人會面。
辯方引述黃曾向隊員稱計劃涉炸彈

辯方提及屠龍小隊於11月25日於荃灣三陂坊舉行會議,並引述黃振強稱席間曾向隊員表示計劃牽涉炸彈,惟其因事隔多年,未能肯定張有否出席當晚會議。

辯方另同意張為數個群組的成員,參與的討論多與示威資訊有關,惟有機會未必閱畢身處群組內的所有訊息。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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