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婦攜子販毒 求引渡申覆核敗訴

2024-08-08 00:00

保安局考慮到毒販返國後刑期或大減8年,故不同意移交。
保安局考慮到毒販返國後刑期或大減8年,故不同意移交。

墨西哥女子十多年前攜子販運4.6公斤可卡因來港,經審訊後販毒罪成判監27年。女犯人自從2014年起申請移交到墨西哥服畢餘下刑期,保安局考慮到她返國後可申請有條件釋放,刑期或大減8年,故不同意移交。女犯人後來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局方決定。律政司反駁指,移交犯人涉及境外事務和港府在雙邊協定的國際義務,最終須通知中央人民政府,保安局的決定出自其專業意見,法庭不應輕易干預,法官高浩文昨同意涉案決定合法又不涉程序不公,亦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申請人Prieto Vazquez Talina,擬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保安局。申請人2011年由墨西哥來港,攜幼子連同其餘4人販運422.5公斤可卡因,市值約5億港元,自同年9月19日起還柙,其後受審被裁定1項販毒罪成,其定罪只涉及當中4.6公斤可卡因。主審法官當時形容毒品總份量多到令人難以置信,申請人偕伴侶利用幼子來掩飾,避免惹人懷疑,用最自私的方式參與販毒團夥,賭上兩母子的快樂。申請人2013年5月被判監27年,行為良好的話預計最快於2029年9月出獄。

申請人在2014年6月申請移交返回墨西哥服畢餘下刑期,惟港墨兩地政府不設移交囚犯雙邊協議,局方遂按1997年6月生效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相關條文考慮申請。條文訂明條例旨在處理香港及境外地方移交法院行使其刑事司法管轄權時下令扣留在機構的人的事宜,當中訂明若「香港的適當主管當局及該被判刑人士已同意該項移交」,「行政長官可在依據任何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的情況下發出符合指明格式的手令,規定將被判刑人士移交往該等安排適用的香港以外地方」。
返國後或減刑8年 不同意移交

墨西哥總領事2019年3月去信回覆保安局,內附墨西哥城總檢控官信件,文中標明根據墨西哥國家法律刑事懲處,囚犯如服畢5成或7成刑期後,有權申請有條件釋放,期間或毋須電子監管,而假設申請人2019年3月獲移交墨西哥,並獲相關法官裁定其符合上述資格,申請人最快可於2019年3月要求有條件釋放,即比在香港早8年出獄,惟最終刑期計算仍須由墨西哥法官定奪。

保安局考慮到申請人在墨西哥法律下合資格獲有條件釋放,刑期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以致未能達致移交囚犯至當地繼續服畢餘下刑期的立法意圖,故拒絕移交申請人。局方2020年3月23日去信知會申請人,申請人遂於同年6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決定。

申請人認為局方決定明顯不公,在程序中異常不平等地行使行政權力,違反自然公義,因為大部分刑責相近的販毒案犯人按《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申請移交均獲批,而移交地區的憲法亦與墨西哥相近,申請人於當地有條件釋放的權利被拒絕,局方沒有展示其申請有何差異,故不足以支持其決定。

律政司反駁指申請人沒有援引任何證據支持說法,局方有獨立考慮其個案,而且港墨兩地政府不設移交囚犯雙邊協議。律政司又指移交犯人涉及境外事務和雙邊協議下港府的國際義務,局方決定出自其專業意見,法庭不應輕易干預。法官高浩文同意指應給予空間及廣泛酌情權局方考慮,而且局方決定完全合法,不涉程序不公,終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HCAL 12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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