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成員「殺警計劃」前夕進出安全屋

2024-06-26 00:00

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為屠龍小隊安全屋,黃振強、張銘裕及嚴文謙在此處被捕。
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為屠龍小隊安全屋,黃振強、張銘裕及嚴文謙在此處被捕。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40天審訊。負責跟蹤監視的警員供稱,已認罪的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被告張俊富於2019年12月7日晚曾進入灣仔展鴻大廈,兩人與其他人在凌晨時份於大廈外聊天,其後各自散去;翌日拘捕黃振強的警員指,黃曾作出反抗,警方花約3分鐘把他制服。
早前證供提到,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為屠龍小隊安全屋,黃振強稱2019年12月7日與隊員在屋內就大行動一事開會;黃、被告張銘裕、被告嚴文謙翌日在該處被捕。

警員X在屏風後作供,他稱獲指派於2019年12月7日在灣仔展鴻大廈一帶跟蹤監視6名目標人士,當中包括黃振強、同謀者吳智鴻、被告張俊富、被告張銘裕及另外兩人林銘晧和梁政希(黃證供指是屠龍小隊成員)。晚上9時45分,警員X看到張俊富與一名女子一同步入展鴻大廈。約11時14分,黃與林銘晧坐的士到場,在大廈門口吸煙,其後進入大廈。約11時22分,梁政希與2名女子出現,梁政希獨自步入大廈,11時45分離開。
黃振強被捕時激烈反抗 

凌晨12時03分,黃振強連同張俊富、其較早前同行的女子、以及另一名未曾見過的女子共4人一同步出大廈在門口聊天,數分鐘後,林銘晧又與另一名未曾見過的女子步出大廈,加入黃該群人。6人其後先後沿不同街道離去,逐漸離開警員X視線範圍。

辯方問,是否「第一眼」見到黃振強和梁政希時,兩人均攜有背包,下樓時便沒有,警員X同意。警員X又確認進行監視期間沒見過張銘裕和吳智鴻。

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戴明德於12月8日參與拘捕黃振強,他表示到達涉案展鴻大廈單位時重門深鎖,拍門表示警察身份後沒有人回應,警方刑事情報科爆破隊遂進行「爆門」,戴是首名進入單位的警員,看到黃在房內便表明身份,黃隨即發難撲向他,「反應好激烈」,戴遂把黃攬住後並推倒在床,他與其他警員合力花約3分鐘才能制服黃並鎖上手銬。
黃曾向母稱沒有受傷

辯方問及,當日有否武力對待及言語威嚇黃振強,戴明德回答沒有,亦不知道黃其後到投訴警察課投訴遭受武力對待;辯方展示黃傷勢相片,戴稱並非由他造成;辯方又關注黃是否用手腳襲擊警員,戴回應「可以講襲擊嘅,因為佢想推開我」;辯方問會否互相糾纏期間誤傷黃,戴指不知道,因自己只負責攬住黃,他也沒看到黃帶傷,但認為要控制黃便一定會用到「少少武力」。

辯方指若如戴明德所說,他把黃振強攬住推倒在床,戴體重較重,對方難以郁動,戴不同意,解釋因為黃振強頗為健碩,反抗時力氣會很大。黃振強及後被警方帶回其父母住所搜查,其母曾詢問黃有否受傷,黃表示沒有,並交代自己因為非法集結罪被捕。戴表示當日無察覺黃有受傷,黃亦未有投訴。

辯方質疑戴明德從警署羈留室提取黃振強近兩小時後才進行錄影會面是因為要指示黃稍後如何作答。戴否認,並解釋指當時警署內的錄影會面室正被其他人使用,因而轉為先進行相關拘留人士程序,包括套取指模及拍攝相片。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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