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穿光時上衣戴黃口罩 無業男被控新煽動罪

2024-06-15 00:00

總裁判官蘇惠德把案件押後至8月再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把案件押後至8月再訊。

今年6月12日、即反修例運動五周年當日,27歲無業男涉在石門港鐵站附近,身穿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上衣、戴上印有「FDNOL」(「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英文縮寫)的黃色口罩遊蕩,並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無業漢被國家安全處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3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至8月7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申請保釋被拒,而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亦沒有每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拒保釋八月再訊

男被告諸啟邦,被控「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共3罪。根據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列明,「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昨在庭上申請被告毋須答辯及案件押後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被告手機、電腦及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辯方亦需時處理辯方材料。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但遭控方反對,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表明沒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安行為,故拒絕被告保釋申請。

總裁判官蘇惠德一度向被告稱:「你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覆核,要唔要8天(保釋覆核)」,辯方律師陳奕勤表示被告不需要保留每8天保釋覆核權利。控辯雙方另確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凡涉犯下國安相關罪行的被告,並沒有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控罪指,被告在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一)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二)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三)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訂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訂的事項;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 條。

另外兩罪則指,諸啓邦同日同地在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並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案件編號:WKCC 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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