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軍壕主動任控方證人 警定期會見評估認罪心態

2024-06-15 00:00

2019年港島大遊行,參與人數甚多。
2019年港島大遊行,參與人數甚多。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34天審訊。控方傳召調查本案的警署警長,他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在灣仔安全屋被捕時作激烈反抗,即使被警員環抱後仍又撞又踢,需時約2分鐘才被成功制服;另他與認罪被告彭軍壕與黃振強會面時,按經驗從「閒話家常」中評估對方稱想任控方證人是出於真誠悔過,抑或欲減輕和推卸罪責。

被告劉佩凝昨因身體不適沒有到庭,其代表律師指劉下周一會應審。

偵緝警署警長馮保羅在辯方盤問下指,2019年12月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在本案負責部分調查和拘捕。馮在警隊任職36年,但不認識認罪被告彭軍壕的父親,亦曾聽過主管督察提及彭父親是同袍,但沒有更多資料,馮亦沒有直接或間接接觸彭父親。

辯方關注馮保羅2020年2月第一次在荔枝角收柙所會見彭軍壕長達3小時,馮解釋彭要求會面,會面期間有意認罪及擔任證人。雖能否獲接納為證人不是馮的權限,但根據過往經驗,當馮聽到被告想擔任證人,便會作出評估,遂觀察彭是否真誠想悔改,還是欲減輕、推卸罪責,「睇下佢心理狀態」,屬「即興」對話,但馮的同事沒有記錄內容,馮認為沒有需要,其後有把上述內容向上司匯報。辯方問彭有否提出「告少啲」,馮指沒有,「佢咁同我講姐係有目的,唔係真誠悔過」。

辯方指4月7日調查報告提到與彭軍壕了解案情,馮保羅稱同事有記錄會面要點,但沒有提醒對方保存,馮理解只有警誡內容要保存作證物,而即日會面內容日後會整合成無損權益口供。
會見蘇黃評估二人控方證人適合性

辯方指馮保羅於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會見槍手蘇緯軒2小時,馮確認沒記錄與蘇的會面內容,指蘇當時都是表達想擔任從犯證人。最後6月15日完成錄取無損權益口供。蘇的代表律師於每次會面均在場,而蘇亦從沒有要求不提告某一條罪。

至於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2023年5月19日的會面,馮保羅稱黃同樣主動表示想認罪及做證人,馮強調當時作「調查員最後一個把關」,即與會見彭軍壕情況相若,馮不想被告利用成為從犯證人以減低自己刑責。馮保羅同意會面有記錄會較好,但約2小時的閒談內容無法一一寫下,又指有提醒黃振強要自行通知律師處理認罪,因非自己職權,第2次會面亦是建議黃盡快尋找律師。馮最後評估黃是一個可信且有悔意的證人,故向當時案件主管表示認為黃適合出任證人。

辯方律師昨於庭上的言行再度惹來法官關注。在馮保羅作供期間,法官要求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姚本成大律師不要於證人作供時處理其他事宜,以免聽不清楚供詞,出現「佢有佢講,你有你講」的情況。及後,姚大律師於盤問期間因電話突然響起而口快吐出粗言穢語「Shxt」。姚說罷後隨即致歉,並表示「今日論盡啲」。

至於代表被告嚴文謙的梁鴻谷大律師則於盤問馮保羅與黃振強會面內容時遭法官打斷,指其問題於較早時姚大律師已作出盤問,馮亦已作回答。

梁大律師其後指出馮保羅較為資深,故獲安排查看「投誠」疑犯的質素,「睇吓佢交咩料要唔要得過」,如果與被告口供、招認有差別,「就傾下點調節」,馮均不同意,法官指辯方當事人不在場,代表律師沒有指示,指梁只是「憑空想像」,「好似就係講到你在場咁,真係唔合適」,遂梁作出修正,向馮指出其與控方證人會面中出現很多討價還價的情況。馮不同意。

辯方又問2019年12月8日拘捕黃振強時是否需要使用武力,馮保羅指是「用控制嘅形式」,憶述同事表明身份後黃便衝出撲向該同事,遂同事環抱黃,但黃又撞又踢,情況一度混亂,指黃相當大力,為使黃不再掙扎,包括馮在內共4名警員分別按他的頭部和腳,約2分鐘左右才成功將黃制服。馮稱不知悉黃到警察投訴科投訴遭受武力對待,不同意辯方指事件有造成黃受傷。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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