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 戴耀廷等45人罪成

2024-05-31 00:00

各罪成被告即時還柙,由囚車押往荔枝角收押所。
各罪成被告即時還柙,由囚車押往荔枝角收押所。

「35+顛覆案」中的47名反對派人士,於2020年計劃透過合謀操盤出選,爭取立法會過半議席,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戴耀廷等31人認罪候判。餘下16人受審後,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於西九龍法院認為若懷有顛覆意圖而無差別否決財案,嚴重干擾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則屬非法手段,而控方毋須證明各被告知悉手段非法,裁定林卓廷、梁國雄等14名被告罪成。劉偉聰及李予信則罪脫,控方提上訴,申請2人在上訴待決期間繼續保釋獲准。陳官交代將於下月25日處理辯方求情。

《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開庭後裁定被告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及余慧明等14名被告罪成;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2人則獲裁定罪脫。陳官宣布除劉偉聰及李予信外,其餘罪成被告須即時還柙。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隨即提出將向上訴庭上訴裁決,要求劉偉聰及李予信繼續擔保獲批,直到上訴庭得出判決。大律師盧敏儀代表彭卓棋申請保釋等候判刑則被拒。
顛覆罪不只限於使用武力

裁決理由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說明」和6日後通過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決定」,其中內容指出:「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以及「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認為「說明」和「決定」提及「任何」活動,不單指使用武力的活動,反駁辯方指若把顛覆罪限制於武力行為便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香港國安法》目的。

辯方質疑「其他非法手段」一詞過於廣泛和有欠肯定,判詞引述《國安法》條文,反駁指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接受或容忍,就其他《香港國安法》罪行而言也不必然限制於刑事行為或武力行為,而使用非法手段時必須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才足以構成罪行,得出結論指「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不止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然而法庭毋須裁定非法手段所涵蓋的確切範圍是否包括民事過失等,只須決定在本案中違反《基本法》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

辯方提出被告誤信戴耀廷指手段合法,法庭認為控方必須證明各被告行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因此顛覆罪帶有特定意圖,但控方毋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手段屬非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中「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而非意圖,否則被告可辯解自己對法律無知。
無差別否決財案屬干預履行職能

法庭探究中文詞典《辭海》中「政權」定義,以及《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國家」和「權力」定義,應用在《香港國安法》,解釋「國家政權」意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所履行的職能,認為行為若「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

法庭考慮《基本法》條文後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審核,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上述「說明」提及,有反中勢力、某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參與癱瘓立法會運作,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進行插手和搗亂,根據《國安法》第三條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有責任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所以法庭審訊顛覆國家政權案時可以審視其背後的動機或意圖。法庭總結法律觀點指,若各人懷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必然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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