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曾收逾百萬現金逾6成買示威裝備
2024-05-15 00:00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16天審訊,辯方續盤問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黃振強在庭上表示他在成立「屠龍」前已有「家長」向其支付現金作為示威資金,而在荃灣二陂坊事件後,多了「家長」及「金主」捐款予「屠龍」作購買示威裝備。黃再次強調主動會見警方是想交代事實經過,當時不知可否擔任證人。
辯方繼續就黃振強案發前的財政狀況進行盤問,指出在2019年7月黃已經辭去正職工作,唯一收入來源是「家長」及「金主」的捐款。辯方續指荃灣二陂坊事件後隨之而來的利益是很多人捐款予「屠龍」,黃表示同意,當時收到的現金捐款,部分隨身攜帶,其餘放在家中。「屠龍」前後收取超過100萬元現金,當中逾6成用作為小隊購買示威裝備。
辯方也就黃的銀行戶口紀錄作出盤問。黃早前作供表示他曾拿出5萬元積蓄作為「屠龍」的經費。辯方指根據法證會計報告紀錄,黃的銀行戶口於反修例運動初期基本上長期維持以千元為計的低位,經濟狀況拮据。
指獲「家長」金援 5萬元作經費
黃同意經濟狀況的描述,指當其戶口結餘不足百元時,有人為他作金錢上支援。黃亦澄清指早在「屠龍」成立之前,已有「家長」向其支付現金,作為其個人示威資金,黃視這些資金為其個人積蓄。 而上述提及的5萬元正是「家長」給予他個人示威的資金。惟在「屠龍」成立後,便將這些資金投放在小隊經費。
辯方又要求黃解釋主動要求見警方交代一切的原因,黃多次強調「交代事實經過係我目的」,當時未知可以擔任證人。被問及是否希望用作求情或期望同警方合作後有所回報,黃重申「出於自己嘅責任感同良心,想交代件事」。
其後黃經代表律師和律政司認罪商討,律政司接納黃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控罪可獲存檔,但條件是要完全同意(agree and accept in full)控方所撰寫的案情撮要,而黃代表律師有向他解釋案情,黃確認。
早前提到黃振強於2023年5月有意改為認罪。辯方關注2022年10月時,黃表示不認罪,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審訊,質疑由拘捕至2022年接近3年時間,黃應已想清「路向」,黃解釋疫情關係致使法律文件延遲收妥,文件更多達兩萬頁,自己是「重犯」的緣故,倉內幾乎無位置供查閱文件,約只有晚上3小時可供閱讀文件。另感覺法援委派律師「唔上心」,得不到有效法律意見。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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