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倉藏炸藥 樂團小號手認罪

2024-02-08 00:00

警方在被告文曦租用的紅磡迷你倉內,搜出炸藥原材料、低爆炸性炸藥及刀斧等。
警方在被告文曦租用的紅磡迷你倉內,搜出炸藥原材料、低爆炸性炸藥及刀斧等。

警方前年9月截查33歲小交響樂團小號手,搜查其紅磡迷你倉單位發現低性能炸藥和刀等。小號手昨於區域法院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還柙至4月10日求情,以待索取爆炸品專家報告。控方遮蓋了相片集中與控罪無關物品,法官謝沈智慧發現當中有插針膠管等,形容涉案物品「極度暴力」,明言「如果爆炸有呢啲嘢加埋⋯⋯個殺傷力絕對會加強啦!」後又指「我唔知,我唔係專家」。
謝沈法官要求控方為涉案爆炸品威力索取專家補充報告。控方提供涉案物品相片集予謝沈法官參閱,並以紙條遮蓋與控罪無關物品例如濾嘴等,謝沈法官馬上反駁「我覺得有關喎」,認為內有大量裝備「同個目的有關」。
檢獲插針膠管刀斧

控方解釋此前索取了法律意見,決定遮蓋該些與控罪無關的懷疑危險物品及攻擊性武器,謝沈法官反駁「你都冇問專家,梗係冇證據啦!」謝沈法官再指出相片顯示有插針膠管,「如果爆炸有呢啲嘢加埋⋯⋯以我審案經驗,個殺傷力絕對會加強啦!」然而又言「我唔知,我唔係專家」。

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陳詞指,被告承認的控罪及案情沒有包含上述與控罪無關物品,謝沈法官反駁「佢冇告佢,唔等於我唔需要考慮嗰樣嘢」,判刑時須考慮將之用以製造炸彈的潛在傷害。

黃佩琪續指如專家報告所評論物品超出控罪以及被告承認的案情,做法恐防不妥。謝沈法官遂回應指,「唔需要專家同我講,我審呢啲案有呢啲經驗,倉內擺滿盔甲濾嘴,一旦使用一定唔合法而且係極度暴力」,加上涉案多把刀具「可能唔係好長,但係絕對係極度危險⋯⋯一定唔止一個人,一個人用唔到咁多把刀、咁多支棍、盔甲、濾嘴」。

案情指,警方前年9月2日下午在紅磡寶其利街截停33歲被告男音樂家文曦,一同前往紅磡恒藝珠寶大廈2樓其租用「e多迷你倉」2954號倉房,倉內左邊鐵架多個樂器盒、袋、背囊及行李箱內,搜出炸藥原材料4908克硝酸鉀粉狀固體、5公斤鋁粉狀固體、616克硫磺粉狀固體、229克含炭的顆粒、約188克內含硫磺、高氯酸鉀及金屬鋁粉的低爆炸性炸藥、約60克的繩塗有硝酸鉀及蔗糖的固體混合物,及約702克火箭及約652克羅馬焰火筒,以及1支彈叉連43顆鋼珠、2把斧、3把刀、2條木棒、2支伸縮棍及1支金屬棍。

案件編號:DCCC 9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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