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鷹君案交另一法官處理

2023-08-19 00:00

高院法官陳嘉信被上訴庭指整份判詞約有92%屬抄襲。
高院法官陳嘉信被上訴庭指整份判詞約有92%屬抄襲。

高院法官陳嘉信早前涉在數宗案件中「司法抄襲」,鷹君集團羅啟瑞近日在其民事上訴中又指出,陳官原審判詞的239段文字中,共有221段逐字抄襲勝訴方的律師陳詞。上訴庭昨頒布判詞提到陳官整份判詞約有92%屬抄襲,令人懷疑他履行司法職能時沒有獨立思考,產生未能作出公正裁決的觀感,故不會就陳官的原審判詞給予任何比重,最終自行重新考慮案件證據後,裁定羅啟瑞上訴得直,撤銷陳官原有命令,批准羅啟瑞修改申索陳述書,並把整案交予另一法官處理。
上訴方為羅啟瑞,答辯方為羅氏家族信託基金受託人滙豐國際信託、羅嘉瑞、KSL Management Ltd.、HSBC Trustee(Hong Kong)Ltd.。是次上訴源於羅啟瑞在2018年入稟要求法庭撤銷三哥羅嘉瑞作為家族信託任命人及監護人的資格,並要求撤換家族信託受託人滙豐信託等。陳嘉信法官前年認為羅啟瑞的申索陳述書中近80段文字,與羅老太早前的敗訴訴訟重疊,以瑣屑無聊及濫用法庭程序為由,下令剔除部分申索段落,拒絕羅啟瑞修改申索陳述書。判詞中提到,上訴方指出陳官在原審判詞的239段中,有221段是逐字抄襲雙方律師陳詞,當中有139段是沿用受託人的律師陳詞,75段引用羅嘉瑞的律師陳詞,僅採納上訴方報告摘要中的7段陳詞,沒有引用到上訴方的實質論點。
整份判詞約92%屬抄襲

上訴方又指陳官判詞內只有18段沒有抄襲,但18段中沒有一段包含實質性分析,其中7段是介紹案件,另外7段是案件結論,剩下4段只是訟費討論,總括而言整份判詞約有92%屬抄襲,而有實質性分析的段落則是複製答辯方的陳詞。

上訴方認為陳官在判詞中,只把一些字眼的定義及縮寫、案例參考格式作出輕微修改,僅在引用答辯方陳詞前加添「我同意⋯⋯」或「根據答辯方所指⋯⋯」等字句,沒有在案中作出實質性分析。上訴庭接納陳官的抄襲程度和方式合理地引起不滿,令人合理懷疑陳官履行司法職能時沒有獨立思考,以致正義無法得以伸張。

上訴庭認為判詞是法官的「核心產物」,當中包含法官達成裁決時的具體邏輯分析,是法官積極處理訴訟人申索及論點的有力證據,亦是法官根據其判斷和邏輯所作的學術決定。即使陳官在審訊過程中表現積極並與律師討論案件,展現司法氣質及良好印象,亦不能蓋過他在判詞中廣泛抄襲所留下的負面印象。陳官放棄他需分析案件並作出裁斷的核心司法責任,即使判詞在審訊完成一段頗長時間後才頒布,亦不加批判並毫無保留地採納答辯方陳詞。

上訴庭因陳官在判詞「司法抄襲」,所以不給予陳官判詞任何比重,自行重新考慮案件證據及爭議問題。上訴庭認為羅啟瑞及羅老太兩案訴因雖然部分重疊,但羅啟瑞沒有濫用法庭程序,不應被禁止作出與羅老太訴訟類似的申索,遂裁定羅啟瑞上訴得直,撤銷陳官剔除羅啟瑞申索陳述書部分段落的命令,批准羅啟瑞修改申索陳述書。案件編號:CACV329/2021、CACV181/2022、CACV180/2023、CACV181/2023、CAMP1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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