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電筒射警 終院復判入勞教

2023-07-26 00:00

青年麥永華,即時入勞教中心服刑。
青年麥永華,即時入勞教中心服刑。

(星島日報報道)16歲青年四年前於黃大仙涉嫌用電筒射向警方,原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及判入勞教中心。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不能排除他可能出於貪玩,判其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五名法官昨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認為張官不能肯定青年與其他集結者屬一夥的決定,法律上犯錯,而青年從他人接過電筒當刻已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遂回復青年的定罪及判刑,青年需即時入勞教中心服刑。
5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麥永華原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連同杜姓男子非法集結。案情指,案發當日有超過100名人士於新光橋附近的黃大仙廣場聚集成群,有三名男女以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方,麥到場從杜姓男子手中接過電筒並照射警方,另一女子則繼續在旁向警方照射雷射光,麥及後歸還電筒並離場。

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包括麥永華在內的四名人士共同行事,以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方,裁定麥非法集結罪成,判其入勞教中心;但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則裁定麥永華是單獨行事,不能排除他是出於「貪玩」才接過電筒使用,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終院裁定張官的裁斷屬法律上出錯,莫官則正確地考慮了麥的行為之潛在影響。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有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與有意圖參與集結者的個別行為不同,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每一名集結者的個別行為。
張官判斷屬法律上出錯

終院認為莫官及張官均錯誤地採取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把考慮範圍局限於在包括麥永華在內的四名人士,於黃大仙廣場附近梯級以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方的行為,忽略考慮周遭整體環境,作出了有利於被告的裁斷。但即使只採用狹隘的處理方式,僅考慮當日在梯級上有三人一起以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方,已足以證明該行為構成非法集結。案件編號:FACC 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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