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日女生涉煽動罪 獲准保釋8月提訊

2023-06-17 00:00

23歲被告袁靜婷(戴帽者)准保釋候訊。
23歲被告袁靜婷(戴帽者)准保釋候訊。

(星島日報報道)留學日本的23歲女子從2018年起,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上多次發布宣揚香港獨立的帖文,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她昨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辯方提出爭議裁判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轄權;控方則指上訴庭將處理一單同類型法律觀點上訴案。《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押後案件至8月2日,以候該案進展,並准被告擔保外出,不得參與多於5人的通訊平台群組及刪除所有社交媒體程式等。

羅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批准被告袁靜婷擔保申請,包括准以現金及人事各一萬元、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向警署報到兩次、須交出旅遊證件等,被告亦不得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言論、不得接觸外國官員或議員等人士、刪除電子裝置內的社交媒體程式和涉案帖文、不得於社交媒體上發言或接受傳媒採訪、不得參與多於5人的通訊群組、登入相關帳戶予警方檢查,以及列出所有現有平台的帳戶等。
湯家驊指《國安法》具域外效力

控罪指,被告於2018年9月7日至今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即使身處境外,干犯違反國家安全行為也要負上法律責任,因為《香港國安法》具域外效力。「例如在美國寄炸彈返香港,香港人開了包裹炸傷或炸死,是否等於我在美國寄的炸彈,香港為何有權拘捕我?你在其他地方做了些事情,但因為傷害國家安全的受害地方是香港或國家之內,這情況下等於你已犯了香港的罪。香港可以因為你干犯香港罪行而執法。」不在香港、透過網上發表「港獨」言論,或作出違反《香港國安法》行為,是否可避過法律責任?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不論是否本港永久居民,在海外干犯《國安法》均屬犯罪。

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表示:「只要犯罪涉嫌人身處於香港,會受香港法律管制,執法機關可行使法律權力,將他拘捕。有人在轉機禁區中在一店鋪高買,店員發覺報警,警察可以拘捕他,所以與那人是否已辦妥入境手續,是兩個不同情況。」案件編號:WKCC 26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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