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 Owen被拒发工作签证 黎智英覆核
2023-04-1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终审法院去年批准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抗辩,人大常委去年底就此释法后,黎透过律师入禀高院要求宣布释法不影响批准的决定。黎日前再入禀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称一份入境处处长的誓章揭露,国安委员会于今年1月11日议定Tim Owen若于国安案中代表黎智英,涉及国安风险,遂建议入境处拒批Tim Owen的工作签证。黎智英要求法庭声明国安委及入境处的决定超出《国安法》第14条的权限、要求撤销上述两项决定,及若高院有意拒批申请,申请人要求召开聆讯。
申请人黎智英,答辩人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入境处处长。入禀状指,今年1月11日国安委曾就人大释法召开会议,其新闻稿提到支持政府尽快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但未提到Tim Owen。黎后来入禀高院,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终院批准聘用Tim Owen决定,并排期本月28日进行聆讯。惟律政司在3月20日存档的入境处处长誓章披露,国安委在1月会上判断黎聘用Tim Owen在《国安法》案件中抗辩,与国家安全有关、构成国家安全风险及有违国家安全利益,并建议入境处拒绝其工作签证申请。誓章亦指,国安委的决定是具约束力及不受司法覆核的最终决定,故入境处会尊重及实行国安委决定。
指律政司对会议只字不提
黎智英在入禀状续指,国安委误解人大释法及以为被赋予新功能,但人大释法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问题,是属于《国安法》第47条规定须认定的问题,应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而决定是否要取得证明书及考虑「海外律师可否担任被告的辩护人」,理应是法庭的角色。
入禀状亦指,《国安法》第14条授权国安委推动国安一般政策和协调重点工作,但衡量Tim Owen可否代表黎抗辩,并不属于第14条范围,即超出国安委管辖权。
如果国安委将其权限理解成决定任何议题是否与国家安全相关,加上不受司法覆核,便能够决定任何司法程序是否有关国安,整个司法行政将会倒塌。即使法庭最终裁定国安委有相关权限,国安委亦应该先待取得第47条下的证明书;而入境处拒批签证决定是完全基于国安委的决定和建议,故基于上述提及理由,法庭亦应撤销其决定。
要求声明超出第14条权限
根据《国安法》第14条,国安委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维护国安政策;推进香港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维护国安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此外,人大去年底释法时,亦指国安委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安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决定具法律效力。
案件编号:HCAL5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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