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被告未達提證門檻 駁回咬斷警指案上訴

2023-03-25 00:00

被告杜啟華在一九年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咬斷警長手指而判囚。
被告杜啟華在一九年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咬斷警長手指而判囚。

(星島日報報道)港大畢業生杜啟華於2019年7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涉嫌用雨傘襲擊高級警司導致其手指骨折,及蓄意咬斷警長手指。杜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等4罪成及判監5年半。杜提出定罪上訴,惟上訴庭拒批上訴許可,法官彭寶琴昨頒下判詞解釋理由。彭官指原審法官已作詳細分析,而杜在案中倚賴「無意識行為」這抗辯理由,但他沒有出庭作供,辯方專家說法亦屬臆測,根本未能滿足提證門檻。
指沒出庭作供 專家說法屬臆測

現年26歲的上訴人杜啟華經審訊後,被原審法官陳仲衡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共4罪成,杜就前兩罪提出定罪上訴。

彭官在判詞中提到,上訴方指陳官在考慮「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時,聚焦在傷勢影響而非傷害本身,是原則出錯,但上訴方提供的案例是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並無約束力,案例亦沒有解釋何謂「傷害本身」。

原審控辯雙方不爭議高級警司無名指骨折,而骨折這情況並非出現在所有案件,但上訴方卻透過案例以不同傷勢作出比較,及以《僱員補償條例》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來釐定傷害是否屬「嚴重傷害」。彭官認為是漠視法律原則和無助法庭處理有關爭議。

彭官指,原審法官是審理刑事案件的資深法官,他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達致「嚴重傷害」這事實裁斷,並無任何可詬病之處。就「有意圖而傷人」罪,即針對杜咬斷警長手指一事。彭官在判詞中,指出如果辯方想倚賴「無意識行為」這一抗辯理由,須肩負提證責任,但上訴人在原審不出庭作供,無直接證據指出他當時的精神狀態或身體狀況,而辯方專家只處理「反射動作」這議題,卻沒有為上訴人進行過檢查或查詢,而是單憑觀看影片,從而認為上訴人的咬噬動作可能是反射動作,辯方專家的結論顯然屬臆測。

基於缺乏證據支持,未達提證門檻,而原審法官亦已作出詳細分析,彭官並不認為上訴人在「無意識行為」這方面有任何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惟彭官重申杜仍有權向上訴庭提上訴申請,但若被認為沒有理據,上訴庭可下令等候上訴期間的羈留時間不視為服刑。

案件編號:CACC68/2021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