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重溫《基本法》檢視特區土地開發

2023-02-14 00:00

筆者近日參與一套有關《基本法》實施情況的劇集拍攝,就有關土地管理、開發及批租等條文表達意見。溫故知新,感觸良多,在此跟各位讀者分享。

《基本法》內直接涉及土地的條文有5條,當中第120至123條,都是有關各類土地契約在1997年7月1日、特區成立前後的過渡及後續安排,因為在回歸前有不少市民、投資者和土地及物業持有人,都非常關注有關問題。第120條保證在特區成立前已批出的地契,在回歸後繼續有效;第121條訂明地契續期的權利和相關補地價安排;第122條講述了各類新界土地的承租和繼承問題;第123條講解在特區成立後期滿的地契處理,有效釋除了各界的疑慮。

另外,《基本法》第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內容看似理所當然及沒有很大針對性,因而較少為人談論。但筆者認為該項條文其實字字珠璣,並某程度分析了香港現時面對的土地發展和管理問題的因由。

首先,第7條訂明香港的土地開發是由特區政府負責,但回歸後的頭十餘年,特區政府的土地開發工作若非交了白卷,也是明顯不及格,導致私樓樓價急升,公屋輪候時間拖長,劏房與納米樓林立,用於其他用途的土地亦不足,更談不上利用土地開發來推動新產業發展。政府近年開始重新覓地造地,但速度仍然緩慢,部分官員遇難避事,未能有效履行《基本法》明文規定的土地開發憲制責任。
土地大嘥鬼 監管與執法不嚴

特區政府在管理及使用土地方面,回歸廿多年的表現也是差強人意。其一是經常做了「土地大嘥鬼」,任由大量可供發展的土地長期閒置,或是以低效益、單一用途方式使用珍貴的土地資源,未有地盡其用。其二是監管與執法不嚴,導致霸佔官地、違規僭建、違反地契及土地用途,以至破壞環境生態等事故不時發生。

在土地出租及批給方面,筆者也經常批評。例如短期租約政策,租用期過短、續期不確定、用途限制多、轉做長租難,政策措施單純考慮給予政府最大彈性和控制權,導致不少企業不敢作出大額投資,妨礙相關產業以至整體經濟發展。批地方面,政府在1999年取消定期賣地,之後多年改行勾地表政策,將土地批給的類別和數量主導權交予市場和發展商,忽視民生所需,與《基本法》規定由政府負責批地的原意亦有所不符。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筆者促請所有負責土地政策的特區官員,也能認真地重溫《基本法》第7條,切實、有效履行土地管理、使用、開發、出租和批給的憲制責任。
謝偉銓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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