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人士改身分證性別得直
2023-02-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未完成女變男的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早年遭入境處拒絕更改其身分證上的性別為男性,申請司法覆核先後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駁回。兩名跨性別人士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頒布書面判詞指,涉案政策規定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香港身分證性別標記的準則,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的權利,一致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人事登記處處長拒絕接納他們申請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之決定,下令政府方須支付訟費。
上訴人為Q及Henry Tse(謝浩霖)。二人的出生性別為女性,成長時均有性別認同障礙,多年來二人雖已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認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變性手術。二人的英國護照上性別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為男性,但遭拒絕。上訴人謝浩霖稱:「幾經辛苦,耗盡心神財力,終於爭取回身分證上的男性身分。是日結果是遲到的公義,是慘勝。」
指遲到的公義是慘勝
判詞中指出,根據人事登記處處長現時的政策,跨性別人士如欲申請更改性別標記,以反映他們後天認同的性別,必須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除非獲得醫學豁免。
但人事登記處處長指兩名上訴人未按涉案政策規定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故拒絕接納他們申請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
終院認為不讓跨性別人士更改其性別標誌可能產生不同問題,並舉例指如一名外表是男性的跨性別人士,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但其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為女性,便會令警方質疑該跨性別人士是否合法持有其身分證,質疑他們是否非法入境者,以致跨性別人士感到尷尬、侮辱、困擾及失去尊嚴與隱私,可見以未經更改的性別標誌作為標識有所缺陷。
終院指,假若身分證更改性別標誌後可與持證人外觀一致,便不會發生上述令警員及跨性別人士的尷尬情況,又不會危害到警員履行其合法職責。終院又舉例說明,如一名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但其外表為男子,若到女廁如廁時便會令女士們大吃一驚。終院又覺得女跨男過渡時有機會出現逆轉並懷孕的機會微乎其微,不足以因此規定必須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的準則。
案件編號:FACV 8&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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