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案11人暴動罪成

2023-02-05 00:00

罪成的被告馮天程。
罪成的被告馮天程。

(星島日報報道)2019年11月18日,有人發起「圍魏救趙」,試圖營救理大內的示威者,警方當晚拘捕213人。其中11男否認暴動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昨裁定11人暴動罪成,指他們不可能誤闖暴動現場,而是故意留守及鼓勵其他示威者,助長他們的氣燄;其中兩男因攜有索帶,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各被告須還柙至2月18日求情及3月11日判刑。
官指不可能誤闖暴動現場

11名被告為陳建熹(18歲)、陳子健(22歲)、鄭浩麟(25歲)、鄭偉傑(23歲)、張浩然(24歲)、張元山(23歲)、周明摯(41歲)、方淦輝(23歲)、馮天程(21歲)、何焯銘(34歲)及何仲玹(22歲),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徐官昨指,案發時理大事件眾所周知,當局亦不斷發出警告,她認為除非有特別原因,例如居住在案發現場或有工作需要,否則以當時社會動盪緊張的環境,正常守法的人不會在當日深夜前往現場,亦不同意辯方所指有途人出現一說。

徐官提到當晚示威者不斷向警方防綫猛烈攻擊,及投擲多枚汽油彈,馬路上持續有火堆,現場亦煙霧瀰漫、充斥催淚氣體,她認為現場人士不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即使聽不到警方警告,也應盡快離開。

徐官指各被告如果有意離開,在警方開始推進前,可以沿彌敦道或窩打老道等離開,她不相信有人會在警方圍捕前的一刻才誤闖暴動範圍,認為被告沒有離開現場,並非警方沒有給予機會和時間,留場人士必然是藉留守,從而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以助長他們的氣燄,屬參與暴動。

另外,被告鄭浩麟及馮天程當時攜有索帶,徐官指兩人正身處暴動現場,並沒有正當使用的理由,而索帶用途必然與暴動有關,否則他們毋須帶到現場。

案件編號:DCCC 74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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