孌童癖積犯非禮囚6年4月

2022-12-0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四十三歲患施虐癖及孌童癖的風化案男積犯,三年前尾隨十一歲女童到其住所樓層,離開升降機後從後箍頸,手肘壓胸,欲拖走女童時女童尖叫把積犯嚇退,整案歷時約三秒。積犯承認一項非禮罪,法官黎婉姫(圖)昨於高等法院指,被告有非常高風險針對十一至十三歲女童重犯同類罪行,對於他一旦放監後很大可能再犯而感到擔憂,法庭必須重判以保護未成年女學生,告知大眾法庭絕不故息此類罪行及慣犯,考慮被告及早認罪後,判囚六年四個月。黎官另希望保安局盡快跟進法改會建議立法提高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最高刑罰及落實建議。
黎官判刑時指,曾任職清潔工及物流工人的被告張國業(Peter)患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包括施虐癖及孌童癖等異常性癖好,被告無視社會規範,犯案後感受不到內疚,每次出獄不久之後便重犯,過程有使用暴力及威嚇。被告在警誡下指他案發當日到案發地點獨自徘徊,認為身穿校服的女學生「好吸引,睇完好興奮」,便尾隨年僅十一歲身穿校服的X回家,被告坦言非禮X後「好刺激,不能自控」。

黎官交代被告自二〇〇二年起干犯非禮或企圖非禮案件五次,先後判監兩年至六年半不等,但被告每次放監不久便以相同手法再干犯同類案件,特別針對十一至十三歲、身穿校服的女童,從過往案底可見監禁明顯對他沒有阻嚇作用,可見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危險。黎官強調法庭需要保障年輕女童不受性傷害,有責任重判性罪犯,警誡他人不得干犯同樣罪行,同時保障身穿校服的女童可以安全回家。
指患有反社會人格障礙

黎官分析指被告與X年紀相差近三十歲,被告當時伸手箍着X的頸部,手肘故意按壓X的胸部,被告向後退欲把X拖走。X感到驚慌而立刻尖叫,被告鬆手後沿樓梯逃離現場。X事後頸部泛紅,傷勢並非嚴重,但認為事件有可能對X造成心理傷害,令其家人擔憂及造成精神傷害。黎官斥被告每次承諾法庭不會再干犯同樣罪行,但每次放監不久又再犯案,本案則是被告趁舍監放假時趁機離開宿舍,外出「搵目標」,故可見被告有非常嚴重重犯可能性。

黎官考慮本案案情及被告與事主的背景後,以九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給予被告認罪扣減後判囚六年四個月。黎官寄語被告服刑期間及出獄後均應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希望被告日後不再干犯同類案件。

黎官強調,即使過往法官以最高刑罰十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對被告仍然沒有警惕作用,希望保安局跟進法改會建議就性侵犯十三歲或十六歲以下兒童罪立法及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黎官希望當局盡快落實建議,如保安局接受建議便應按程序立法。案件編號:HCCC2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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