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律師案 3人囚19至34月

2022-11-05 00:00

涉案被告鄭學洺。
涉案被告鄭學洺。

(星島日報報道)事務律師陳子遷前年在銅鑼灣街頭遭示威者「私了」,有人更威脅若他報警便「打死你」,涉案四名男子早前分別承認非法集結、暴動及蓄意傷人罪,其中三人昨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十九至三十四個月,另十七歲青年被判入教導所。暫委法官鄧少雄稱,事主被襲擊至衣衫襤褸、血流披面,過程中無人向他施以援手,形容他無永久性傷害屬不幸中之大幸。惟鄧官同時指,各被告並非生性暴戾、兇殘的人,相信他們是受社會氣氛影響而一時鹵莽犯案,勸勉要「努力向前,將來為家人和社會貢獻。」
鄧官判刑指,當日遊行有過千人參與,其間有人堵路、縱火和破壞公共設施,不但對公眾造成滋擾,亦浪費公帑。首被告唐健帮與其他示威者以長雨傘襲擊及追打事主,隨後包括餘下被告在內的另一群人亦加入施襲,事主最終衣衫襤褸、血流披面,全身多處有傷,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是受酒精影響犯案。鄧官認為遊行經網上宣傳,屬於有預謀,但本次事件非經細密和周詳計畫,事主是唯一遭受暴力對待的人,整個襲擊事出突然,歷時逾一分鐘。
官勸勉日後貢獻社會

鄧官續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有多人參與施襲,當時事主孤身一人,無人向他施以援手。示威者的行為很大可能激發他人一同施襲,若他們稍有不慎,很可能鑄成大錯,事主無長遠傷害只是不幸中之大幸。鄧官指出唐健帮的罪責較重,因他是首批參與施襲的人,不過他和譽韋崙都願意為家庭付出,譽更關心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兒童和性小眾權益;鄭學洺被捕後經濟狀況轉差,患上創傷後遺症,而王浩雲年輕,適合提高守法意識及接受其他訓練,且他在父親突然離世後成熟了不少。

鄧官明言患創傷後遺症並非減刑理由,但可反映被告有悔意,另分別因各人的背景、重犯機會低、在不同階段認罪等而酌情減刑。最終判唐入獄三十四個月;譽韋崙囚二十五個月;鄭學洺監禁十九個月;案發時只有十五歲的王浩雲則入教導所。鄧官在判刑後稱,各被告本身並非兇殘、暴戾、慣常使用暴力的人,他們在特定時空和氛圍影響而鹵莽犯法,並已認罪向社會致歉,最後寄語眾人「忘記背後,努力向前,將來為家人和社會貢獻。」

經認罪協商後,二十七歲譽韋崙、二十五歲無業鄭學洺及十七歲王浩雲同承認於前年五月二十四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和蓄意傷害陳子遷;三十三歲貨車司機唐健帮原本不認罪受審,但在案件裁定表證成立後改為承認暴動及蓄意傷人罪。

案件編號:DCCC 65,6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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