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指第27條已廢除 不應預設所有社團

2022-11-01 00:00

案中兩名被告何秀蘭和何韻詩。
案中兩名被告何秀蘭和何韻詩。

(星島日報報道)「六一二人道支援基金」去年停運後,五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票控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社團。六人否認傳票控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條例原預設囊括所有社團,後來相關條例已經廢除,考究立法原意指條例只打算規管不良組織包括三合會。且控方案例已經過時,當時尚未保障結社自由,因此不可依賴。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陳詞指《社團條例》原有第二十七條「除非可以反證,否則任何現存會社、公司、合夥或組織皆預設屬條例所指社團」,舉證責任在辯方去反證其組織不屬社團,由此可見立法時蓄意訂立得空泛模糊,所有不同類型團體自動墮進條例規限範圍之內,交由法庭個別而論。何沛謙批評如此立法詮釋並不容許,於是第二十七條於一九九二年被廢除。
質疑標會案案例已過時

何沛謙考究條例歷年變革、司法部長解說及案例,指出條例原以二十七條為起點預設囊括所有社團,如今已經廢除,故不應預設囊括所有社團。嚴官指幾經變故條文依舊如此,反問「係咪有可能做法無限咩模式(社團)?因為無登記嘅唔會知佢運作模式係點」,又指條文附表已列出多項豁免,亦有包含信託。何沛謙反駁法庭職責並非理順條文內容來盡力演繹,而是要訴諸組織宗旨目的來定奪。何沛謙因此認為控方以標會案來說明立法意圖做法不當,總結縱觀而言只有三合會組織等不良社團屬條例持續規管對象,引用一九八二年時任司法部長發言指條例只規管涉及犯罪活動的社團,其他人毋須憂慮。

 另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陳日君和何秀蘭,質疑控方依賴一九七二年標會案案例來自半世紀之前,已經過時,當時尚未訂立《人權法》或《基本法》,尚未有保障結社自由,故當時法律面貌有所不同,沒有要求涉案法例明確相稱,因此本案不可依賴標會案。彭耀鴻又反駁指判斷是否組織時應考慮該群眾組合的正式和嚴謹程度,否則會輕易過分解讀。彭耀鴻最後提到司法部長闡釋立法原意時,曾提到無意向正當業務應用條例施行刑事制裁,以免造成不義,彭耀鴻解釋不應以此禁止提倡市民福祉的活動。

嚴官反問「如果無登記唔會知佢哋做緊咩,合法業務應該已經考慮咗」,彭耀鴻反駁這正正是控辯雙方核心分歧,控方主張所有事情應在管控之下,辯方則認為市民應可自由結社。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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