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獲「尚方寶劍」 廢濫發免針紙
2022-10-2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行政會議昨日通過修改《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賦權醫務衞生局局長廢除涉濫發的「免針紙」。政府今日會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例》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修訂規例》同日生效,其中列明如局長基於所有可獲得的資料及記錄,認為某註冊醫生所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再屬醫學豁免證明書,並屬符合公眾利益之舉,就可宣告該等證明書失效,而失效日期為宣告作出之日起計的十四日後。入稟挑戰政府無權廢除「免針紙」勝訴的長洲居民郭卓堅表示,一旦政府刊憲賦權廢除「免針紙」,打算在本周四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上周五宣判,郭卓堅就政府不接納早前被捕的七名西醫發出約二萬張「免針紙」的司法覆核中,醫衞局局長無權宣告有關的「免針紙」失效。因應法庭判決,行政會議昨日通過修改《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賦權醫衞局局長廢除涉濫發的「免針紙」。
失效期為宣告後兩周
政府就《修訂規例》作出的法律公告共十五頁,並作出多項改動。當中,最為關鍵的是第十七條「宣告註冊醫生所發醫學證明書失效」。條例列明,如局長基於所有可獲得的資料及記錄,認為某註冊醫生所發出的所有指明醫學豁免證明書,不再屬醫學豁免證明書,屬符合公眾利益之舉,就可以作出宣告該等證明書均屬失效。
《修訂規例》中列出,在作出整體失效宣告前,局長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疫苗通行證」制度是否出現紕漏或其穩健性有否受損;有關註冊醫生在發出豁免證明書前有否為病人進行臨評估,和該醫生在特定時間內發出豁免證明書的數量、模式和方式;以及衞生署署長的意見等。
醫生可於7天內申述
憲報指出,失效日期須於宣告作出之日起計的十四日後。條例亦列明,當局應盡快向有關註冊醫生送達宣告的書面通知,有關註冊醫生可於通知的日期起計的七日內,向局長作出書面申述。條例亦訂明,政府須在作出失效宣告後及生效前,於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安排,使失效證明書的持有人能夠接受註冊醫生的臨牀評估。條例亦加入條款,局長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發出過渡證明書,並於任何時間撤銷過渡證明書。
政府發言人表明,有責任堵塞相關漏洞,以提供清晰法律基礎,防止未必符合豁免原意的人士繼續使用相關豁免證明書,並保障未完成接種新冠疫苗的人士,減低他們進入高風險場所時所承受的風險,同時避免為公營醫療系統帶來不必要負擔。另外,《修訂規例》亦把第599L章的有效期延長六個月至明年六月三十日午夜。
郭卓堅批評政府的做法「輸打贏要,無賴至極」。他說,本港落實《香港國安法》及完善選舉制度後,社會的聲音變得一面倒,政府罔顧人權法及《基本法》。他說,一旦政府刊憲賦權廢除「免針紙」,他會在本周四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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