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違《國安法》未獲減刑上訴

2022-10-2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理工大學男學生呂世瑜(圖右)前年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早前承認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五至十年。法官胡雅文原判囚處監禁三年八個月,但根據條例限制而須加刑至監禁五年,令呂未能獲得全數三分一減刑。呂不服刑罰提出上訴,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進行第二天審訊,律政司一方呈上《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予上訴庭參考,惟上訴庭質疑終審法院案例並有列明可參考內地刑法解釋《香港國安法》。上訴庭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方指,法官胡雅文判刑時原以判監五年半作量刑起點,呂如獲認罪減刑三分一後理應判囚三年八個月,但因條例指明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判囚五年,故呂被判囚五年,未能獲得全數三分一減刑。

 《國安法》第二十三條指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安法》第三十三條亦指,如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上訴方認為條例所指的最低刑罰為監禁五年,是指以監禁五年作量刑起點,而法官可另外考慮被告認罪或背景後,酌量作出刑期扣減,故最終被告需服刑期其實可以低於五年;律政司則堅稱條文限制最終刑期必須為監禁五年,故法官應就此上調或下調量刑起點,以確保情節嚴重者最終需入獄最少五年。 

案件編號:CA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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