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被告索償170萬元 裁判官須賠

2022-09-22 00:00

尼泊爾被告最後罪脫。
尼泊爾被告最後罪脫。

(星島日報報道)一宗簡單的不小心過馬路傳票案件,案中被告本毋須到庭,由律師團隊代表抗辯,卻因一次出庭應訊時遲到入庭一分鐘,即遭主審特委裁判官何麗明下令被告Thapa Kamala繳交一百元保釋金,並命令她每日要準時到庭受審。Thapa Kamala不滿何官要她每天出庭喪失自由,如同將她禁錮於氣溫寒冷的庭內,加劇其交通意外致骨折傷勢痛楚,令她蒙受感情傷害及損失,乃入稟區院向何官索償高達一百七十萬零八千八百元。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去年指,何官故意又無禮地不提交任何抗辯書,違反命令,故批准女被告的申索,賠償金額將有待評定,成為首宗裁判官需向被告賠償的案件。

法官歐陽浩榮在該判詞指,何官須於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前呈交抗辯書,法庭在同年六月二十日批出命令,要求何官在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前切須呈交抗辯書,否則女被告將有權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但何官在同年七月十七日僅申請剔除申索,一直沒有呈交抗辯書,歐陽官乃直接判女被告的申索,至於賠償金額有待評定。

歐陽官續指何官只是於申請剔除的文件中,用了大量篇幅解釋她當時有權要求原告交保釋金,但卻故意又無禮地不提交任何抗辯書,違反命令,直接頒令女被告勝訴,下令何官須向女被告作出賠償。

獲判無罪的Thapa Kamala亦曾就她被何官罰一百元保釋金的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有關保釋令。律政司主動同意撤銷何官的保釋令,法官周家明三年前已頒令把一百元擔保金退還女被告,律政司亦須承擔覆核訴訟及相關聆訊的全部訟費,令Thapa Kamala在覆核官司中不戰而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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