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册案上诉押后判

2022-08-30 00:00

港台前编导蔡玉玲步出法院,双手合十致意。
港台前编导蔡玉玲步出法院,双手合十致意。

(星岛日报报道)前年透过车牌查册制作节目报道元朗「七二一」事件,港台《铿锵集》前编导蔡玉玲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罚款六千元。蔡玉玲不服上诉,律政司一方昨于高等法院反驳如索取资料非用作交通与运输用途属违法,法官李运腾引述近年政府修例文件,当中查册建议适用情况偏离律政司说法,甚至包括律师为向车主追债而查册,反问「呢个例子系署方自己畀出来,署方自己都会搞错」,案件延后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公布书面裁决。
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代表上诉方引述政府二○一一年提交立法会的修例文件,提到二○一○年五万多个查册申请中近半无订明用途,当中四分一约数千个申请由传媒提出,而且查册做法数十年来一直如是。陈政龙引述当中查册建议适用情况包括律师为向车主追债而查册,指出查册用途不应轻易受交通与运输事务局限。

陈政龙复述时任立法会议员林健锋提醒署方了解修例对物业代理及传媒行业的影响时,政府方回应指明白市民有知情权,业界人士有需要查册索取资料,运作将不受修订影响。陈政龙续指申请用途陈述非虚,蔡玉玲发现「七二一」当日涉案车辆疑运载武器,用作犯罪工具,故有合理原因了解车主身分去报道,查册与交通有关。陈政龙补充,即使上述原因不属交通与运输用途,蔡玉玲亦非「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仅属误会。

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刘德伟陈词指,裁断时应考虑署方备存车辆登记册目的,查册目的须与交通与运输用途有关,而「有关」亦应避免太宽泛解读,蔡玉玲查册只为采访报道,不符立法原意条例预期公众查册目的。
指建议适用情况包括律师追债

李官引述政府修例文件,提到查册建议适用情况包括「律师对债务人进行讯问,而确认登记车主的身分」,偏离律政司说法,反问「呢个例子系署方自己畀出来喎?」刘德伟认为修例最终不了了之,故上述文件参考价值有限。至于申请网页中「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用字清晰易明,李官再引律师追债例子反驳「署方自己都会搞错?一般人唔正确理解系咪好出奇呢?」陈政龙最后再根据律政司说法指出其逻辑有误,质疑如查册只可用于交通与运输用途,则律政司为本案查册举证或亦违法。

散庭后蔡玉玲指会以平常心面对本案,「坚持觉得应该做及可以做的事」,提到多个新闻机构目前已停止进行查册作报道用途,对业界、新闻自由及公众知情权带来负面影响,希望由法庭裁决一直恒之有效、涉及公众知情权及新闻自由的查册工具,在香港法例中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回应移民潮时蔡玉玲答到「香港系我屋企」,亦喜爱这个地方,希望在自己力所能及为香港及港人「做返一啲野。」

案件编号:HCMA 2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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