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公仔店非機動遊戲 不受娛樂場所例規管

2022-08-25 00:00

涉案的旺角信和中心M19號鋪,案發時有十八部夾公仔機。
涉案的旺角信和中心M19號鋪,案發時有十八部夾公仔機。

(星島日報報道)旺角信和中心兩家夾公仔店,前年被食環署控告無牌經營,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夾公仔店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故不受防疫禁令所限,毋須停業可重新營業。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院提出上訴,徵求法官意見。法官黎婉姫昨頒布判詞裁定,「夾公仔店」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順理成章地涉案兩家店鋪便不是《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律政司表示會研究法庭判詞,方決定是否需要跟進或再上訴;涉案店鋪則表明不會接受任何訪問。
涉案公司Claw Boss Limited,被控在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沒有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批出的牌照,分別使用旺角信和中心M19號鋪及二樓222號鋪,作為公眾娛樂場所,即夾公仔店「THE CLAW」。涉案兩家店鋪面積各約四百平方尺,開放予公眾自由進出,分別有十八部及十六部夾公仔機,各有兩部找換機,案發時分別有七人及兩人正在店鋪內使用夾公仔機。

裁判官張天雁早前裁定兩店罪名不成立,但不能肯定涉案夾公仔店是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娛樂場所」。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諮詢法官意見。

黎官在判詞中表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指明,「娛樂」是指音樂會、歌劇、電影放映、馬戲表演、演講、攝影展覽、運動展覽或比賽、賣物會、《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跳舞派對等活動。本案主要爭議夾公仔機是否《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
不符合「娛樂」條例定義

黎官續指,機動遊戲機是讓人駕駛或乘坐的機械裝置,例如過山車,旋轉木馬、摩天輪等,故夾公仔機明顯不屬於《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亦不符合《條例》中「娛樂」的定義。

原審裁判官張天雁在裁決時雖指,夾公仔機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但「公眾娛樂場所」是「讓公眾進入」的娛樂場所,或有一個「人流規管」的娛樂場所,考慮到涉案兩家店鋪沒有門或閘,亦不需要買票入場,便未能肯定涉案夾公仔店是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娛樂場所」。

黎官則認為夾公仔機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亦不符合就「公眾娛樂」定義中所指的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因此涉案夾公仔店非受《條例》規管的「娛樂場所」,而張官未能肯定涉案夾公仔店是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娛樂場所」,則屬法律上犯錯。

至於張官原審裁決時曾指,法庭認為夾公仔機類似扭蛋機,比起一般較大型的娛樂機械裝置,更似售賣公仔,而扭蛋機並不需要申請牌照,但不肯定扭蛋機是否屬「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惟黎官認為扭蛋機不是本案的爭議點,故不會討論夾公仔機與扭蛋機是否屬於同類裝置。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五○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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