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及初選案不設陪審 律政司指無損被告權益
2022-08-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三家《蘋果日報》相關公司涉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以及參與「三十五+」初選涉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四十七人案,律政司均決定不設陪審團審理,《星島》獨家取得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發出的書面證書,列出三項理由,包括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有可能出現妨礙司法公義等,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律政司強調,本港刑事審訊制度確保公平審訊,維持司法公正,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複製煽動刊物的案件,將在下周一(二十二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處理。而四十七人案其中三十名被告將於九月及十一月,分十一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另外十七名被告亦已交付到高等法院進行審訊,但尚未有指定的法官人選。
3指定法官組審判庭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上周六去信通知初選案的四十七名被告,表示已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賦予的權力,基於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若審訊在有陪審團下進行,有可能出現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故對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的四十七人案審訊,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信中表明律政司已顧及並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及資料,發出證書的目的是為了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指明,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國安法》案件,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設有陪審團審理,改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由法官取代陪審團成為事實裁斷者。
首宗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案件被告唐英傑,早於去年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推翻不設陪審團的決定,即將審理黎智英案的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認為律政司司長在簽發證書之前毋須通知被告,證書一經發出後便屬於強制性指示,案件應當改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而且《香港國安法》開設了沒有陪審團的新審判模式,案件無論有否陪審團,被告均可以接受公正審判。唐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後遭上訴庭駁回,上訴庭強調設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符合控方維護公平審訊的權益,以及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利。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五一、六九及七〇——二〇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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