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灣區攤分利潤 杜淦堃:回港不得「拍住上」

2022-08-09 00:00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強調,香港大律師屬自僱人士,不可與他人合夥經營律師行。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強調,香港大律師屬自僱人士,不可與他人合夥經營律師行。

(星島日報報道)考獲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資格的香港大律師及律師,近日可憑證到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大律師公會就此新增及修訂「行為守則」,惟有大律師質疑此舉阻礙大律師北上發展。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接受《星島》專訪時強調,公會全力支持香港大律師到大灣區發展,只希望北上發展的香港大律師呈報他們在大灣區曾否與香港律師攤分利潤,萬一兩者在大灣區攤分利潤,公會便要施加限制,禁止他們回港後再次合作,以免發生利益衝突,確保公會的專業獨立性。杜淦堃認為公會要求成員提供資料「相當合理」,因他們在吸納大灣區眾多發展機會時,「必須作出取捨」,部分大律師則是過分憂慮有關規管。

考獲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資格的香港大律師及律師,近日可憑證到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大律師公會就此新增及修訂「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強調,香港大律師屬自僱人士,不可與他人合夥經營律師行,現時香港大律師的Chambers只是一眾大狀合租辦公室,以減輕租金及成本,各大律師均是獨立執業,市民亦須透過律師轉聘大律師,以便更客觀地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杜認為熟讀「行為守則」的執業大律師理應了解是次修訂的原意,正是保持大律師的專業獨立性。

大律師屬自僱 不得建僱傭關係

「行為守則」清晰指明,大律師不得與同袍或律師建立合夥或僱傭關係,以及攤分利潤。守則現時規定香港大律師在海外或大灣區執業時,與當地的律師分租辦公室及攤分利潤時,毋須事先通知大律師公會,相反若一旦聘用香港律師,香港大律師則需盡早申報及尋求公會許可。

杜指出,假如香港的大律師和律師在大灣區同一律師行獨自分開執業,不會攤分利潤,他們如實呈報,公會便會批出許可讓他們在同一組織工作,相反兩者是攤分利潤後,回港執業時又「拍住上」一起合作打官司,則會損害公會的專業獨立性,故他們曾攤分利潤,該大律師便需呈報雙方共享利潤的安排及條款,以讓公會考慮有關安排會否影響大律師的專業獨立性或產生利益衝突,公會或會要求該大律師回港執業時,不得與相關律師再度合作,除非得到公會批出許可。

要求提供資料合理 免利益衝突

大律師填妥表格向公會遞交申請後,公會可要求他們提供進一步資料。杜淦堃強調,基本程序及原則不可走捷徑,公會要求大律師提供資料「相當合理」,而「公會規管香港大律師,並非規管內地律師事務所」,假若公會完全不規管各成員才是「不負責任」的做法。一旦有關大律師未能滿足公會規定,拒絕提交資料,公會才會拒絕許可;凡有大律師涉及欺詐或違反誠信,公會便會作出紀律處分,暫緩對方在港執業資格,嚴重時或會吊銷執業牌照。

杜解釋,是次修訂是為了便利香港大律師在大灣區發展,同時避免任何利益衝突,以及影響公會的專業獨立性。杜重申是次修訂絕非限制或去影響香港大律師到大灣區執業,「大灣區有自己的制度去管理在當地執業的律師及大律師,香港大律師公會無權亦無意圖去影響成員在大灣區執業的安排」,而香港大律師的專業操守、道德操守和禮儀,在大灣區執業時須受當地法規所監管,回港執業時則須受香港法規所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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