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執業同時須遵守在港紀律

2022-08-09 00:00

杜淦堃解釋,是次修訂既為了便利香港大律師在大灣區發展,同時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杜淦堃解釋,是次修訂既為了便利香港大律師在大灣區發展,同時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星島日報報道)大律師可自行選擇是否報考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杜淦堃指,公會一直鼓勵大律師到大灣區發展,同時需規管他們在香港的行為,是次行為守則的新增及修訂對他們的影響屬於輕微,限制條件亦有限,而且守則修訂一周以來,公會從未接獲任何會員投訴有關修訂及限制,認為部分會員過分憂慮有關規管,杜淦堃鼓勵會員如有憂慮可隨時向公會反映,公會必定會保密會員所呈交的資料。

應當擁護憲法及《基本法》

其實內地早已於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通過 《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該例第二十九條已明確規定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承辦業務,不得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律師行業有關利益衝突的相關規定,並應服從律師事務所對受理業務進行的利益衝突審查及其決定。

《試行辦法》規定取得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的大律師及律師,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遵守內地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內地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試行辦法》亦規定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只能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者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

香港大律師及律師如申請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律師執業,必須是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認許,在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上登記,且未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及大律師,並具有累計五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未有因不良名譽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紀錄,能用中文書寫法律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