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首宗裁決 資深幼兒工作者囚4月

2022-06-23 00:00

被告香詠姍被判入獄四個月。
被告香詠姍被判入獄四個月。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底爆出虐兒醜聞,累計共二十七名職員被控虐兒罪。首名認罪的四十六歲資深幼兒工作者本月初承認在一個月內兩度襲擊一名兩歲男童。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昨痛斥被告拉扯男童頭髮的行為「極度過火」,又在男童沒有作出任何挑起自己情緒的情況下,用力將其頭部撞牆至回彈,毫無疑問是情緒失控,坦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判被告入獄四個月。
黃官判刑時指,經反覆觀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不認同被告香詠姍聲稱在首次虐兒事件中,因想阻止受害男童B與另一孩子的身體接觸,故拉其頭髮及手腳,倘若只想分隔兩名兒童,毋須作出涉案一連串行為,包括在B欲離開之際再次捉住他的腳,批評香的行為遠遠超出其所述之目的。況且,在同一片段可見,被告僅用手輕力分開其他兒童,即她知道可以其他方式處理類似情況,卻選擇採取暴力方法。
拉扯頭髮推頭撞牆

黃官續指,B在遊戲期間與其他兒童的互動非不尋常,被告作為一名母親及富有經驗的兒童工作者,明顯是反應過敏,其行為對於年僅兩歲的B而言「極度過火」。至於被告解釋只是捉住B的髮圈,黃官表示不明白此與案情的嚴重性有何關係,直言B戴了髮圈不代表他感受不到痛楚。

針對第二次事件,黃官指B只是稍為把頭伸出,卻遭被告猛力撞牆至回彈。然而,B事前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挑起被告的情緒,她毫無疑問是情緒失控,發泄在B身上。雖然觀看片段無法肯定B有否哭泣,但即使B沒有哭泣,也不代表他感受不到強烈痛楚,因他在被告施虐後雙手抱頭。

黃官另拒納被告解釋稱B經常拖延作求情因素,反駁兩歲幼童未能盡速完成日常行為也屬正常,而且看不到B當日曾作任何拖延行為,直斥被告的襲擊與管教日常生活完全偏離。

縱使沒有證據顯示香所為對B造成身心影響,也可肯定B在兩次事件中均受到相當程度的痛楚。香在B尚處於心智急速成長時期作出這些行為,屬加刑因素。法庭必須明確地向兒童工作者傳遞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的嚴重後果,特別是在大型機構照顧眾多兒童的人;又提到B基於家庭因素委託「童樂居」照顧,不能像其他較幸運的兒童一樣可作投訴,香扮演重要角色,應照顧和愛護他們。惟黃官同意,案發非長時間,也無證據顯示B身體受影響。

據被告的背景等報告透露,被告承認因疏忽、沒有考慮後果等犯案,並無意圖傷害B,感化官認為「僅可值得」建議判處高時數社會服務令。黃官則指,香雖稱曾揮手防止B受傷,但其動作明顯是「推」B的頭,不可能避免兒童受傷,駁斥其說法罔顧事實及無可否認的閉路電視片段,就算她認罪,其悔意亦令人懷疑。整體而言。

黃官認為本案不適合判處社服令,監禁無可避免,遂以六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兩個月。

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一三六五——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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